| 7.1 |
預算編製及動支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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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1 |
依照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標準編列預算。 |
| 7.1.2 |
各單位視實際需要及民情反應提出申請,由公司衡諸財務狀況統籌運用,酌情核定補助之,捐款總額不得超出捐補助預算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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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補(捐)助申請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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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1 |
各單位申請公益捐款及捐贈,由行政管理(總務)部門主辦,依申請人正式公函或文件(如活動計畫書)函送公司秘書處審核。 |
| 7.2.2 |
補(捐)助對象:公益捐款及捐贈補助對象係以各單位所在地所屬之「縣」、「市」為地域範圍,並以當地之團體為限,本公司為單一補(捐)助者,參與活動之對象或受益之對象,應以該生產單位所在地之居民為優先。 |
| 7.2.3 |
補(捐)助經費使用範圍:各單位之睦鄰工作應以協助地方公益活動為範圍,其項目包括:
7.2.3.1 教育文化。
7.2.3.2 急難救助。
7.2.3.3 老人、殘障福利。
7.2.3.4其他符合本公司經營特性之公益活動或建設。
上開公益活動或建設經費比例應逐年適度降低。獎學金、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等項目不予受理。 |
| 7.2.4 |
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7.2.4.1 教育文化:學生社團、社會團體、協(學)會及基金會等,辦理偏遠地區寒暑期學童夏(冬)令營活動或促進教(體)育文化推廣等活動,原則每案以公司3,000元以下等值產品贊助,同一團體以每年1次為限。
7.2.4.2 急難救助:因天災造成重創,應專案核准辦理,以提供公司等值產品救助。
7.2.4.3 老人、殘障福利:各項活動原則每案以公司3,000元以下等值產品贊助。
7.2.4.4 其他符合本公司經營特性之公益活動或建設:
原則每案以公司3,000元以下等值產品贊助。
若有特殊案由,對公司形象及睦鄰工作極具正面裨益者,則應另詳述理由陳核,其補(捐)助項目之金額或提供等值產品,應依本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辦理。 |
| 7.2.5 |
補(捐)助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以正式公函或文件(如活動計畫書)向本公司或所屬各單位提出申請,同一案件向2個以上事業單位或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事業單位或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地方政府申請公益建設時,必須詳附個案工程計劃書、預算書及申請補助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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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審查標準及分層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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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1 |
審查標準:審核申請人所提出符合補(捐)助項目之活動時,其審查標準如下:
7.3.1.1 申請補(捐)助之對象應以本公司或所屬單位所在地之團體為限。
7.3.1.2 以本公司特定地區生產單位為單一補(捐)助者時,參與活動之對象或受益之對象,應以該生產單位所在地之居民為優先。
7.3.1.3 活動中應明示經費贊助單位。
7.3.1.4 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構)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構)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7.3.1.5 查明該申請補(捐)助案件有無本要點停止補(捐)助之情事。
7.3.1.6 所提之企劃書應列出活動日期、時間、地點,以及詳實總預算明細。 |
| 7.3.2 |
分層作業:
7.3.2.1 各申請案件由行政管理(總務)部門,依申請人正式公函或文件(如活動計畫書)函送公司秘書處審核。
7.3.2.2 總管理處受理申請案件,為簡化公文作業流程得以「台糖公司受理公益事項處理表」(作業表單9.1)代替正式簽。
7.3.2.3 由公司依經濟部與所屬各公司權責劃分表及台糖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核定贊助金額。
7.3.2.4 會計處撥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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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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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1 |
經費請撥:
7.4.1.1 本公司已核定補(捐)助案,應於申請使用年度內執行。
7.4.1.2 核定之補(捐)助款於支付時,請依補(捐)助款性質,分別以「578-001-003」什項支出科目列支(001水利公益捐款、002橋樑道路公益捐款、003其他公益捐款)。 |
| 7.4.2 |
核銷程序:
7.4.2.1 受補(捐)助經費單位,原則上應於計畫完成後1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明細表、各機關實際補(捐)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各項支出憑證(受部分捐助時得檢附影本)、驗收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辦理結案。
7.4.2.2 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時,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7.4.2.3 對民間團體補(捐)助計畫執行後之經費核銷結報,應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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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督導及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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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1 |
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得視金額、活動內容派員實地查核,提出成果考核報告,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1年至5年。 |
| 7.5.2 |
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 7.5.3 |
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由受補(捐)助單位依規定辦理。 |
| 7.5.4 |
各單位應依公司訂定之本作業要點據以執行,並對所屬單位之睦鄰工作持續追蹤並做檢討及評估。 |
| 7.5.5 |
前項睦鄰工作計畫辦理情形及追蹤考核資料應視同公司正式文書,專卷妥善保管,供相關單位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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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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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1 |
各單位對核定之補(捐)助案件,應對受補(捐)助單位辦理追蹤,並將追蹤情形填報「公益捐款成果季報表」(作業表單9.2)送公司秘書處(免備文),以達專款專用原則。 |
| 7.6.2 |
睦鄰經費相關資料,經由秘書處處長核准建置於公司網站上,其內容包含申請單位、活動摘要,捐助金額、預估效益及核准理由。 |
| 7.6.3 |
本公司各單位應於每年度終了填報該年度之睦鄰經費動支情形統計分析表,並依縣市別加以檢討分析後,於次年依規定期限函送公司秘書處備查,再由公司依規定期限函送國營會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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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其他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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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1 |
遇有睦鄰個案須經濟部暨所屬各事業部建立共識時,請主動聯繫其他事業有關單位。 |
| 7.7.2 |
接受捐助,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及各所屬單位得減少、延緩或停止捐助:
7.7.2.1 未依原捐助計劃目的執行、成效不佳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
7.7.2.2 公害糾紛發生時,鄰近居民未依法申請調處鑑定或尚在調處鑑定中而逕行採取抗爭行動者。 |
| 7.7.3 |
已補助過之個案,不得重複補助,亦不可流為例行長期補助案,惟因業務需要,得專案辦理之。 |
| 7.7.4 |
本公司各單位應主動了解鄰近地區居民之需要,並考量對本公司形象有較佳效果及其他相關因素,主動辦理當地居民直接受惠的公益事項或活動。
前項接受補(捐)助機關如為各級地方政府,其有關補(捐)助款之收支預算處理應依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辦理。 |
| 7.7.5 |
在同一地區之各單位,得對特定睦鄰工作加強協調辦理同一地區之補(捐)助地方公益事宜。 |
| 7.7.6 |
在同一地區辦理相同之公益事項或活動,應由各相關單位協調、統籌規劃辦理。 |
| 7.7.7 |
捐助高雄、屏東縣政府垃圾焚化廠回饋金係依委託操作管理合約辦理,不適用本作業要點。 |
| 7.7.8 |
本作業要點未規定事宜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部頒要點辦理。 |
| 7.7.9 |
本作業要點公布於本公司行政自動化網站項下法規資料庫。
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其受補(捐)助之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核准日期、補(捐)助金額及其他相關資訊,應按季於公司建置之網際網路公開,並於受理申請案件時,預先告知申請單位有關資訊公開之規定。 |
| 7.7.10 |
本作業要點陳報 經濟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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