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編輯部
新勞動三法實施 勞資關係重新界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去(100)年4月28日舉行慶祝五一勞動節暨表揚全國模範勞工典禮上宣布,自100年5月1日起,新修正後的勞動三法將同步上路,自此宣告台灣進入新勞動時代。所謂的勞動三法指的是「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由於這三個法彼此相互關聯,但因這些法通過立法院三讀的時間不同,故遲至99年6月「工會法」通過三讀後,才於去(100)年5月1日宣告正式實施。根據勞委會去年(100)年5月1日的新聞稿「新勞動三法 勞資關係邁入新紀元」指出,新勞動三法實施的新措施共有五項,包括:
1、放寬勞工參加工會
2、建立新的行政救濟制度「裁決」
3、推動雇主與工會團體協商
4、放寬罷工的限制
5、保護勞工的罷工權
其中,團體協約方面,新法修正有三個重點:
1、明訂誠信協商,即雇主不得拒絕工會要求協商,必須在60天內提出對案回應;企業外的產業工會要求協商,若有二分之一員工加入該產業工會,雇主也不得拒絕。
2、團體協商資訊必須平等,雇主必須提供工會要求的相關資料提供協商使用,否則採連續罰。
3、增訂「禁止搭便車條款」,明定雇主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團體協商成果不得給予非工會會員,以保障工會協商成果。
糖聯會推動新團約 期待促進勞資和諧
面對新勞動三法頒布施行近一年來的時間,糖聯會正推動與台糖資方簽訂新版的「台灣糖業公司與台糖公司工會聯合會團體協約」,促進勞資團結和諧、保障與提昇會員權益。
新版團體協約之內容與目前自民國78年4月28日修訂施行至今的團體協約有著下列的不同之處(以下簡稱甲方,工會簡稱為乙方):
1、從不定期協約改為每3年檢視一次。現行版的團體協第4條「本協約為不定期協約,在訂約滿一年以後得隨時終止。」但新版團體協約第四條則是「本協約有效期間3 年,期滿前3個月,由甲乙雙方代表協商續約或另訂新約,新約於簽訂核可及主管機關備查前,原約繼續有效。」
2、增訂「工會活動」新章。新版團體協約第5 至10條保障了工會幹部與會員的活動權利,比如,出席工會活動應給予公假、工會辦理會務應由資方提供固定場所、辦公器具、通訊設施供工會使用。
3、以數字明確表明員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及請假。現行版的台糖團體協約在民國78年修訂時,尚未施行週休二日制,因此,休假規定及加班部分與現行法規有所不符;至於目前糖聯會意欲推動的版本則予明確表明,如第11條:「乙方會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週休2日,每週工作總時數40小時。」又如第12條第1款則載明「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同時在第12條也規定「前項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 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這樣明確數字化的條文,給予勞資雙方很明確的界限與遵守準則。
4、修改因應「天然災害」上班、補休與工資給付辦法。新版團約第16條「乙方會員工作所在地政府依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作業辦法宣布停止上班,經徵得乙方會員同意出勤者,應予補休並酌情發給獎勵金或工資加倍發給。因天災、緊急事故發生,應甲方要求停止休假參與救災或搶修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5、載明公司解僱員工及聘用外籍人員的規定。如甲方要終止乙方會員勞動契約時,「應經公司人事評議委員會全數委員出席,全數委員通過辦理」(第19條)、「甲方不得以業務委外為由,資遣乙方會員。」(第22條)。此外,針對外籍人員的聘僱,也有詳細的規定「甲方除特殊專業需要聘僱外籍人員外,未經乙方同意,於台灣地區不得僱用非本國籍勞工。」(第21條)
6、在原「受僱與解僱」部分增列「調動」一項。第23條「甲方確有調動乙方會員工作之必要時,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二、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為限。三、異地調動時,甲方應予必要之協助。」同時也規定「乙方會員接受甲方工作調動,而有工作職能不足時,甲方應施予必要之訓練及支付相關費用。」(第24條)。
7、修訂「待遇、福利、安全衛生及職業災害補償」章節。在保障員工福利方面,第26條說「甲乙雙方本於激勵原則,應共同議定公平、公正獎勵辦法。甲方給付乙方會員之工作獎金、績效獎金、夜點費及不休假獎金,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8、初任專業性職位甄選應每年舉辦一次。第33條規定「為鼓勵乙方會員對事業提供更大貢獻,甲方應給予乙方會員適當培植與升遷,並每年辦理1次公司內部現職人員初任專業性職位甄選。」
9、勞工若選擇勞退新制,資方提繳率不得低於每月工資6%。第35條規定「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按月提繳足額勞(職)工退休準備金,由專戶存儲,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乙方會員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時,甲方應依規定按月提繳,提繳率不得低於每月6%。
10、 在撫恤方面更有保障。第37條規定「乙方會員非因公死亡者應發給撫䘏金,其標準比照勞動基準法第55條退休金給與標準發給之(內含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其在職工作年資未滿3年者,以3年計。
11、在「提高生產力」的章節加入「落實責任中心制」與「積極開創新事業」兩項。第42條說「甲乙雙方應積極推動各單位落實責任中心制度,達成責任目標、提高經營績效,鼓舞人員士氣,預防工安事故發生」另外,第43條「甲方應積極開創新事業,以強化與改善經營體質,並應整合現有資源、以拓展商機、增加盈餘及確保乙方會員工作權。甲方為前項事業投資時,應邀請乙方理事長參與。」
台糖新版團約 使勞資雙方邁向共好
由以上新舊版本團體協約的比較可以得知,新版的台糖團體協約草案規劃得的比較周全,也更能保障會員的權益;當然,權益的提昇也代表勞方必須更善盡責任,因此,新版團體協約草案鼓勵同仁積極任事與擔起責任,以擺脫「吃大鍋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態度,而這有助助於提昇台糖公司改善社會負面形象與提昇社會地位,使台糖勞資雙方邁向「共好」的境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