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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勞動教室-勞工有否「權利失效理論」之適用?


8月號 2014 Aug
專欄-勞動教室-勞工有否「權利失效理論」之適用?
文/蕭俊傑

一、前言
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遵循誠信原則為之。勞雇雙方勞動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於「權利失效理論」之適用為何?鑑於實務上見解不同,有認勞動基準法具有保護勞工之社會目的,勞動關係存續中,原則上不得苛責勞工主張權利,以適用雇主為宜。亦有認源於誠信原則之權利失效原則,參照民法第148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應適用於任何權利行使及義務履行,勞工並無特別排除權利失效理論之適用。職是,為維護勞資權利並避免爭議,茲簡要權利失效理論及臚舉幾則最高法院判決供參。

 

二、權利失效理論
權利失效(有稱「失權」),屬民法上概念之一。「權利失效理論」係指權利人於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致使義務人依該情況正當信賴權利人已不欲其履行義務時,則基於誠信原則,權利人將不能再行使該權利。詳言之,民法規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權利之行使不能以損害他人為目的、及消滅時效、除斥期間之拘束等,而權利失效理論係建構於「誠信原則」上,為另一種權利行使之限制。蓋權利人長期不行使其權利,導致義務人有正當理由信賴權利人已不再行使其權利,嗣後權利人主張權利時,將會有前後行為矛盾之現象,此種現象有違誠信原則,應不允許權利人之主張。

權利失效理論一般須具3要件:1、時間要素-指時間上已歷經一段相當長時間。2、信賴要素-指該權利人不行使權利致使義務人能正當信賴權利人將不再行使該權利。3、狀況要素-指義務人有特別值得保護之狀況,而權利人於此狀況下行使權利將有違誠信原則(需斟酌當事人間關係、經濟狀況、社會狀況及其他主客觀因素)。

 

三、實務判決例
(一)權利人就其已可行使之權利,在相當期間內一再不為行使,並因其行為造成特殊情況,足以引起義務人之正當信任,以為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經斟酌該權利之性質,法律行為之種類,當事人間之關係,社會經濟情況,時空背景之變化及其他主客觀因素,如可認為權利人在長期不行使其權利後忽又出而行使權利,足以令義務人陷入窘境,有違事件之公平及個案之正義時,本於誠信原則所發展出之法律倫理(權利失效)原則,應認此際權利人所行使之權利有違誠信原則,其權利應受到限制而不得再為行使。因此,該源於誠信原則之權利失效原則,於勞工事件,參照民法第148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揭明「誠信原則,應適用於任何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之意旨,亦在適用之列。(參見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950號、102年台上字1732號民事判決)

(二)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依特別情事足使義務人正當信賴權利人已
不欲其履行義務,甚至以此信賴作為自己行為之基礎,而應對其加以保護,依一般社會通念,權利人行使權利乃有違
誠信原則者,應認其權利失效,不得行使。至審酌上開構成權利失效之要素,得依具體個案為調整。又權利失效係源
於誠信原則,如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確悖於誠信原則,其主觀上對權利存否之認識,則非所問。再消滅時效係因一定期間權利之不行使,使其請求權歸於消滅之制度;而權利失效理論之運用旨在填補時效期間內,權利人不符誠信原則之前後矛盾行為規範上之不足,以避免權利人權利長久不行使所生法秩序不安定之缺漏,兩者之功能、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有不同。按不定期勞動契約屬繼續履行之契約關係,首重安定性及明確性。其契約之存否,除涉及工資之給付、勞務之提供外,尚關係勞工工作年資計算、退休金之提撥、企業內部組織人力安排、工作調度等,對勞雇雙方權益影響甚鉅,一旦發生爭議,應有儘速確定之必要。參酌德國勞動契約終止保護法就勞工對解雇合法性之爭訟明定有一定期間之限制,益徵勞動關係不宜久懸未定。權利失效理論又係本於誠信原則發展而來,徵之民法第148條第2項之意旨,則於勞動法律關係,自無於勞工一方行使權利時,特別排除其適用。(參見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1766號民事判決。)

(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於任何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均有其適用。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如有特別情事,足使義務人正當信任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其嗣後再為主張,即應認有違誠信而權利失效。權利失效係基於誠信原則,與消滅時效制度無涉,要不因權利人之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受影響。(參見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1932號民事判決)

(四)按權利失效係源於誠信原則,應以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確已達相當之期間,致義務人產生正當之信賴,信任權利人將不再行使其權利,並以此作為自己行為之基礎,對義務人之行為有應加以保護之情形,而依一般社會之通念,權利人如對之行使權利,有違誠信原則,始足當之。權利失效理論既係針對時效期間內,權利人不符誠信原則之前後矛盾行為規範上之不足,用以填補權利人長久不行使權利所生法秩序不安定之缺漏,剝奪其權利之行使,故在適用上尤應慎重,以免造成時效制度之空洞化。(參見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854號民事判決)

 

四、結語
依一般社會通念,權利之行使有違誠信原則者,權利人之權利應受一定之限制而不得行使。權利失效理論源於誠信原則,實為一禁止權利濫用之特殊救濟形態,與消滅時效未盡相同。縱德國勞動契約終止保護法規定,權利失效僅適用於雇主方面,惟其內容與我國現行制度不同,難以比附援引。又勞動基準法雖具保護勞工之社會目的,然按民法第148條第2項立法意旨,揭明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於任何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均有其適用。故其於勞動關係中,自無例外特別排除勞工之適用,堪稱合理之見解,為實務上最高法院所採認。況且就法律安定性言,勞動關係性質上亦不宜長期處於不確定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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