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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勞動教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系列議題—公保年金


9月號 2014 Sep
專欄-勞動教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系列議題—公保年金
文/蕭俊傑

一、前言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84條謂「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一詞,唯獨我國之創,其既非公務人員,亦非純勞工,與公務人員、純勞工於權益上有些若干差異,諸如保險、退休、特休假等事項,亦衍生選擇權剝削議論。於此,即以適用勞基法單位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渠等於公保年金、退休金制、特別休假等選擇議題,分別作系列之探述。首先簡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界定,復以103年1月14日三讀通過,6月1日甫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下稱公保法),扼述養老年金給付規範及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權益問題。

二、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界定
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前段之規定,勞基法第84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勞基法第3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員。又按行政院74年11月15日臺74人政壹字第36664號函,關於勞基法第84條暨其施行細則第50條疑義之解釋權責暨「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之認定標準,該函另有詳列,受限篇幅,請自行參見。

三、公保養老年金給付規範
(一)公保法第16條規定,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5年且年滿55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給與養老給付。養老給付之請領方式及給與標準為:1、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最高以給付42個月為限。但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36個月為限。2、養老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每滿1年,在給付率0.75%至1.3%之間核給養老年金給付,最高採計35年;其總給付率最高為45.5%。3、依前2款規定計算給付月數或給付率之年資有畸零月數及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均按比例發給。

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與養老年金給付:1、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5年以上且年滿65歲。2、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0年以上且年滿60歲。3、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依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具有103年1月14日修正施行前之保險年資且符合請領養老給付各款條件之一者,可選擇依本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亦得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準此,凡符合一定年齡及加保年資條件之被保險人,祇要依法退休、資遣或加保15年且年滿55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皆可一體適用請領養老年金給付。

(二)公保法第48條第1、2項規定,本法103年1月14日修正施行之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限私立學校被保險人適用之。其他被保險人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本法修正通過後施行。被保險人於99年1月1日至本法103年1月14日修正施行前,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5年以上而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條件者,得溯及適用本法關於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規定,並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準此,按公保法第2條規定之保險對象,蓋目前係採先私校教職員再其他被保險人(含國營事業人員)二階段實施,公保養老年金除私校被保險人先行適用外,其他被保險人,尚需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公保法再修正通過後,始可適用養老年金請領。

(三)公保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請領本保險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準此,蓋本條第1項並未明定得溯及適用,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被保險人之請求權時效情態則為:1、請求權於公保法103年6月1日施行前已發生,且時效已於5月31日前完成者,無本條第1項規定適用,無法延長時效至10年。2、請求權於公保法103年6月1日施行前已發生,惟時效於5月31日前未完成者,自6月1日起適用本條第1項規定,接續計算延長時效至合計10年。3、請求權於公保法103年6月1日施行後發生者,適用本條第1項規定,時效10年。

四、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養老年金給付選擇問題
(一)公保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限私立學校被保險人適用之。其他被保險人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本法修正通過後施行。準此,被保險人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並非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目前尚需俟渠等適用之退撫法律修正通過後始能施行,如被保險人以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為例,蓋其未如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渠等享有月退休金制,按第16條第7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可選擇依該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亦得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是以,於養老給付之請領方式上,其不欲請領一次養老給付,卻祇得選擇保留養老年金給付之時效請領,選擇權被剝削,於退休生涯規劃品質、權益上難謂未受影響。

(二)公保法第48條第3項規定,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得於本法103年1月14日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後,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準此,被保險人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且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如欲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目前即無法適用本條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規定。質言之,其選擇權被剝削,權益亦受影響。

五、結語
公保年金化目的,係提供公教人員老年基本生活保障。103年6月1日施行之新修正公保法,適用於全體公保被保險人。惟其中「公保年金」規定上,因採二階段實施方式,私校被保險人先適用,其他被保險人則需俟公教人員退撫法及公保法再修正後始適用,屆時始有公保年金制完全適用全體公保被保險人可言。於此,參加公保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僅能冀望立法院儘早完成通過相關修法,續臻適用全體公保被保險人之年金制,返還渠等請領養老年金之權益,以符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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