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繽紛生活-打卡時事—立院三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工保障提升


5月號 2021 May
繽紛生活-打卡時事—立院三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工保障提升

文/徐元直

搶在今年五一勞動節前,立法院於4月23日三讀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動部表示,這是我國職業災害保障制度歷史性的一刻,透過職業災害保障規範的整合,有效落實災前預防、災害補償及災後重建的政策目標,讓勞工獲得最完整的保護。行政院長蘇貞昌更說,這是政府對一千多萬名勞工朋友致敬。

勞動部指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制定專法的形式,將《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予以整合,除擴大納保,受僱勞工到職即有保障,一旦發生職災,政府有給付保證;提升各項給付,勞工災後生活有保護;雇主也藉由少許保費,讓勞工獲得大保障,雇主更有效分攤補償責任;並整合職災預防與重建業務,使整體職災保障制度更完善。透過「三保一完善」的政策,除了現行已加保的勞工可受惠外,新納保的勞工朋友也同樣有保障,藉此創造勞工、企業及社會三贏局面。

事實上現已有職業災害保險,但附屬在勞保之下,目前費率為0.21%,保費全由雇主負擔。因為附屬在勞保之下,職災保險最高投保薪資也和勞保一致,目前為45,800元,難涵蓋勞工薪資;目前4人以下公司並未強制納入勞保,也就未納入職災保險;此外,受僱於自然人雇主之臨時工,亦無地方可以投保職災,邊緣、非典等弱勢勞工反曝露在職災高風險中。因此,推動職災保險單獨立法,亦即《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有其必要性。

首先,擴大加保對象。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勞工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的雇主,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換言之,即便是4人以下微型企業,未來只要是合法聘僱勞工都能納保,且包含工作類實習生、家庭幫傭。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參加職業工會、漁會的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應以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勞基法規定的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學校建教合作的建教生,和其他提供勞務事實且受有報酬者,準用職災保險投保規範。特別加保對象如工地工頭臨時僱工、童星等,得由雇主、本人或受領勞務者辦理參與保險。納保對象包含外國籍人員,投保效力自勞工到職、入會、到訓起,至離職、退會、結訓。

勞動部官員進一步解釋,目前勞保有57萬家公司、1,055萬名受僱勞工及職業工會勞工參加;至於4人以下公司因未強制納入勞工,其勞工現屬自願加保,新版職災保險擬將4人以下納保,估計將有14萬餘家公司、33萬名勞工強制納保。

勞動部強調,未來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不論僱用人數,全部強制納保。受僱事業單位勞工自到職日就有保險保障,如果發生職災,萬一雇主沒加保,仍有給付保障。

目前全台約有23萬名外籍看護工,考量其中有不少弱勢家庭,勞動部原本規畫採自願加保,不強制加保;但朝野立委皆主張納入強制投保對象,換言之,未來約23萬名家庭雇主要為其投保職災保險。

官員指出,現在有很多受僱於自然人雇主之臨時工,可能只有1天、或10天有工作,目前無處可投保職業災害保險,新法亦提供多元加保管道,未來受僱於自然人雇主或是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都可以透過便利超商機台或網頁等簡便管道辦理加保。

其次,全面提升給付保障。一方面將投保薪資上限提高至新臺幣72,800元,下限提高至基本工資24,000元。

官員更進一步說,大幅提高職災保險的投保薪資上限,不僅對勞工有利,對於雇主也有利。因為職災保險給付可以完全抵充雇主在《勞基法》上的職災補償責任,舉例來說,某月薪6萬元勞工發生職災死亡,可請領40個月的遺屬補償,但現行職災投保上限僅45,800元,其間差額就要由雇主全額補足;因此,提高職災保險的投保薪資上限,雇主保費雖會因此增加,但要補足職災補償之差額,會明顯縮小。

新版職災保險法最低投保薪資,由舊制的11,000元起,拉高至基本工資水準24,000元。官員解釋,目前部分工時勞工自11,000元起申報,但此投保薪資太低了,根本無法保障受到職災傷害勞工,未來將不再採用部分工時11,000元投保薪資。換言之,部分工時、按件計酬工作者、非典型工作者,新版職災保險投保薪資,一律投保基本工資。

新法亦同步充實各項給付權益。新法明定醫療、傷病、失能、死亡、失蹤等保險給付。擴大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前2個月為投保薪資100%,第3個月起至請領結束為70%;投保勞工若遇職災導致失能,完全失能可給付投保薪資70%,嚴重失能是投保薪資50%,部分失能是投保薪資20%。失能年金改按投保薪資比率發給,不按年資計等。

勞動部表示,在職災保險新法之下,勞工萬一發生職災,再也不用擔心薪資與投保薪資落差大、兼差打工薪水低,或是剛踏入職場年資短等,都可獲得更適足的保障。對雇主而言,每月支付小額保費,就能讓勞工獲得大的保障外,雇主也可減輕動輒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的職災補償責任,有助企業穩定經營。

除給付權益增加外,在新法制度下,相關津貼補助內容也充實調整,包括:針對被保險人於傷病住院期間或發生失能事故,生活無法自理而有看護需求者,提供照護補助。經醫師診斷需使用輔助器具者,提供器具補助。考量部分職業病潛伏期長,對於退保後始診斷罹患職業病者也提供醫療、器具、照護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等。

勞動部並強調,整合職災預防及重建業務,讓職災保障體系更周全,也是此次立法的核心。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為統籌辦理職災預防及勞工重建業務,勞動部應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職災預防重建中心」;勞動部得於職業災害保險應收保費20%及歷年執行經費剩餘額度內編列經費,辦理職災預防及職業病健檢、職災勞工重建等業務。

考量部分職業病潛伏期長,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工,投保單位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由於部分職業病有潛伏期長達10至30年,曾從事過有害作業的勞工,得申請健康追蹤檢查。從事有害作業勞工若於退保後被診斷出於保險有效期罹患職業病,得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費及健康追蹤檢查費,由勞保局委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換言之,勞工無需負擔檢查費用。

該法明定,為協助職災勞工儘早返回職場、強化工作能力,雇主或職災勞工得向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請,協助勞工擬定復工計畫,並進行職能復健服務。若職災勞工無法恢復工作,經勞雇雙方協議,應依勞工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工作。職災勞工在醫療機構或復健專業機構進行職能復健期間,得請領職能復健津貼,津貼請領日最長180日。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儘速重返職場,在醫療期間早期介入,以個案管理服務方式提供專業評估服務及相關諮詢,並擬定復工計畫。如有職能復健能力訓練需求者,勞工得請領最長180日的職能復健津貼,針對雇主協助職災勞工復工之輔助設施、企業僱用職災勞工亦提供補助。除在職被保險人享有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外,對於曾從事有害作業者,在轉換工作或離職退保後,也提供健康追蹤檢查。

勞動部表示,未來單獨立法後,將由保費收入編列經費,成立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統籌辦理職災預防及重建工作,藉由預防及重建機制的有效連結及強化,於前端落實預防作為,減少職災發生,並於勞工發生職災時,透過積極之重建措施,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以建構預防、補償及重建之完整職災保障體系。

勞動部強調,藉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立法,未來在第一線工作的勞工朋友都能享有一個安全、健康的勞動環境,勞動部也將儘速研訂相關子法及措施,讓法案順利上路施行,落實保障職業災害勞工的相關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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