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復表108年度
台糖公司工會聯合會108年度建議案彙復表 | |||
日期& 提案單位 |
案由&說明 | 台糖公司彙復 | 備註 |
107/11/23 (善化工會14-4代表大會) |
案由: 有關油品事業部加油站員工配置案。 說明: 一、目前加油站員工配置多為1人(站長),遇到離退時會造成人力銜接出現斷層,1位業務主管的養成並不容易。 二、同為國營事業的中油,為何他們加油站員工配置可以到每站3~4人以上,而我們台糖公司對油品事業部卻沒有。 辦法: 一、提高加油站員工的配置或提前晉用時間。 二、對外招考或對內媒合。 |
一、油品事業部為應站長銜接,避免人力斷層,因應作法如下: (一)每年提前進用新進人員,自去年起進用已有3年業界經驗之儲備站長。 (二)為彈性運用人力,規劃108年度進用約僱站長,業已函報公司辦理中。 二、為提升油品市場競爭力,加油站長採多元性的人力管道,並規劃培育計劃,以利銜接,爰站長人力未受離退之影響。 三、本公司加油站點多數位屬偏遠地區致發油量不高,基於成本考量,倘編制人數太多,將難以獲利。 四、綜上,有關加油站員額編制仍以現況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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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18 (24-12常務理事會) |
案由: 為本公司是否依勞工退休金 條例規定,先行辦理選擇適 用勞退新制之雇用人員(純 勞工身分)其舊制年資結清 事宜,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於1070704本會第9 次常務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 並送1070725本會第7次理 事會會議討論通過送公司轉 請經濟部參辦。 二、經台糖公司以107年10 月1日人員字第1070026339 號函回復,內容如下:本案 俟經濟部召集所屬事業機構 人事單位及工會代表討論形 成共識後,再配合辦理;本 會並以107年10月4日糖聯 組字第107003096號函轉各 會員工會。 辦法: 討論通過後,建請公司向經 濟部反映儘速辦理。 |
旨案處理原則及作法,本公司業於107年12月15日函報經濟部鑒察,俟經濟部核定後,再配合辦理後續事宜。 | |
108/3/27 (24-14常務理事會) |
案 由: 建請公司顧及分類僱用5~6 等人員升遷管道暢通,重新 檢視分類5~6等職位轉為評 價職位問題,提請討論。 說 明: 一、經查目前公司各單位仍 存在很多占分類5~6等職位 之人員。 二、目前公司規定分類非主 管職位改置為評價職位總數 ,按評價12等、11等職位各 占50%。 三、對於此類人員於工作上 (占分類5~6等職位卻擔任 7~8等之工作)考核上(考 評要與課、股長齊考)及升 遷上(即使工作能力優秀但 卻無法升等如評價13等及 更上等位)明顯不公平。 四、建請公司為員工工作士 氣而正視此問題,辦理分類 5~6等職位皆轉為評價12等 職位。 |
一、為使本公司職位結構合理化,倘各單位現有之分類職位,因工作性質變更,經評估宜由評價人員擔任,可改置為評價職位,以利人力有效運用,惟評估後該職位宜由分類人員擔任時,仍應維持原分類職位。 二、另為暢通評價人員升遷管道,現行分類職位改置評價職位,其核算比率按評價12等、11等職位各占50%,已優於本公司各單位評價職位列等比率(區處為12等42%、11等38%、10等10%及9等10%),且不受職位分級列等標準(評價職位列等)比率限制,倘擴大分類職位改置評價職位均列評價12等,恐致職位結構失衡,且職位列等偏高,爰建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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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24 (24-10理事會第一案) |
案由: 為能有公平、公正、客觀之重新檢討職位列等,建議公司敦聘外界專業人士做先期規劃、研究,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業經本會第24屆第14次常務理事暨會員工會理事長聯席會議建議公司參辦,並經人力資源處以108.4.23人員字第1080012647號函回復。 二、回復內容指按各單位組織規模、業務特性,並考量各事業營運狀況、人力結構以及財務負擔能力等因素列。各單位之專業類別依各業務狀況訂定因素項目予以業務分級,評比A級60%、餘列B級,尚符合公平、公正原則。惟查以量販事業部為例,因劃為事業部組一級單位,並以營業額做為列等標準,均較各區處二級單位列等為高,而人事、總務等主管亦依此區分不同,這幾年量販事業部年年巨大虧損,人員等級却維持高於各單位,如此公平、公正嗎? 三、重新檢討職位列等相關事宜建議案攸關員工工作士氣,自公司96年7月份職位分級列等標準實施以來,已建議多次,惟公司回復並未針對當初職位列等設置及現今之時空背景作公平、公正、客觀之檢討,甚至一再以公司爾來各單位業務並未大幅調整變動,且營收並無增加為理由,不予全面重新檢討職位列等,造成人員升遷流動種種不合理情形,亦嚴重打撃員工士氣。 四、為避免各單位本位主意,規劃單位難以比較評比,為期能有公平、公正、客觀之檢討,建議敦聘外界具專業人力資源顧問公司作先期規劃、研究。 |
一、本公司職位分級列等標準實施,各單位組織及職位係依分級列等標準,按各單位組織規模、業務特性等因素核列。各類職位區分為事業部組、其他單位組及幕僚處室組。各單位之專業類別依各業務狀況訂定因素項目予以業務分級,評比A級60%、餘列B級,其中事業部一級單位之管理部門亦區分A級及B級,如休憩事業部、生技事業部及精農事業部即列B級,並非所有部門均為A級部門。 二、外部專業顧問公司未熟悉本公司業務情況,依目前業務及營運情形各單位列等未必能提升,倘各單位業務若有特殊情況,可專案報核調整部門組織。 三、有關職位分級列等標準案,本處業已108年6月6日於經營投資委員會報告,並參酌各董事意見,持續與工會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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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24 (24-10理事會第二案) |
案由: 建請公司將夜班津貼重新納入薪資一部份,請討論。 說明: 一、夜班津貼納入薪資一部份否,對於日後同仁退休金之計算影響很大,攸關同仁權益甚鉅。 二、以往夜班津貼皆列入薪資項目,但最近又將其列為其他項目,據悉各國營事業公司並未將夜班津貼,列入其他項目計算。且未有統一判例不得列入薪資。 三、建議公司若要更改攸關同仁權益之各項措施,應公平比照各國營事業公司作業模式,而非獨損員工權益。 |
一、案稱夜班津貼,係雇主提供點心予夜間輪班出勤員工之夜點費,可供以實物,或提供符合時價之「夜點費用」,並非所稱夜班津貼,先予敘明。 二、夜點費係公司為體恤員工於夜間輪班工作,屬「恩給性給與」,非屬工資,且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之給與項目表」所列,夜點費並未列入計算退休金之項目。另依勞委會94年6月20日勞動2字第0940032710號令釋有關工資認定疑義略以,夜點費如係公司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則非屬勞基法所稱工資。 三、本公司勞資關係和諧,亦重視維護同仁相關權益,並依法行政,旨案改列事宜,係依國營會指示為避免衍生爭議,爰調整夜點費科目,由值班費改列其他福利費,以符實際,與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並無影響,不致損害員工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