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元直
今(2024)年7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之規定,也就是達65歲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以透過協議、由雇主繼續聘用。勞動部肯定這項修法的意義,代表各界支持高齡勞動人力持續投入勞動市場,不過這項修法並沒有改變勞基法強制退休年齡65歲之事實。
很多勞工誤以為,這項修法通過後,是不是滿65歲以後還可以繼續工作,公司不能叫我退休了?事實並非如此。關鍵在於「勞資協商」。
《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其立法意旨,係規範勞工持續受僱至年滿65歲前,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勞工退休。這次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明定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換言之,經過勞資同意,才可以打開65歲天花板。
簡單講,勞基法中勞工年滿65歲,雇主得強制其退休,這條文仍在;勞基法第54條修法,加了「強制退休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其實有沒有這項修法,雇主「得」強制其退休,當然也可以不行使這權利,亦即雇主當然可以留下65歲勞工繼續任職。
勞團就批評,現行作法就可經勞資協商延後退休,54條增修字句的實質幫助不大,呼籲政府取消強制勞工退休的65歲年齡上限,或至少明文禁止雇主以較低勞動條件續聘或不利對待。
勞團表示,勞工無論是經濟或議價能力上,都比雇主相對弱勢,不少雇主透過退休回聘,來結清資深員工的退休金年資,甚至利用回聘或續聘協商,壓低勞工原有勞動條件,勞工為了繼續討生活,通常只能被迫接受雇主開出的條件。勞基法54條之修法,並沒有任何幫助。
勞動部認為,勞基法54條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為法律,一方面可以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亦能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對於勞雇雙方係為更進一步的退休保障之修正。
世界各國因應高齡化趨勢,主要國家將退休年齡延後至67歲,勞動部坦言,現並無延後退休年齡之規畫。勞動部官員表示,勞基法是最低標準,適用各行各業。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人力需求,必須尊重行業的差別,保留彈性,這也是保障勞工。
也就是說,台灣現在強制退休年齡仍是65歲,勞工滿65歲時,就可以強制勞工退休,結算退休金,勞工亦可結算勞保年資,領勞保老年年金;除非,雇主考量缺工或勞工個人能力而願意留人,同意延後退休,勞工就可以繼續留在職場。而這樣協商延後作法,在原本勞基法就可以進行,並不需要增修勞基法第54條。舉例來說,A勞工即將滿65歲,A勞工可向雇主表達想繼續工作的意願,但雇主會評估是不是要留任,若因為缺工等各種因素考量下,雇主同意留任,A勞工才能繼續任職。如果雇主不同意,A勞工滿65歲就依「屆齡退休」規定辦理退休。反之,雇主想留任即將滿65歲的A勞工,但A勞工想退休享清福,亦即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就依照原「屆齡退休」規定辦理。
坊間有專家指「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施行後,勞雇雙方如協商不成,勞工想退休、但雇主不願意放人,勞工能用自請退休的方式辦理;反之,若是雇主想讓勞工退休、不過勞工不願意,則雇主必須以資遣的方式辦理」。勞動部鄭重澄清,退休與資遣係不同制度,本次《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勞資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時,應依原屆齡退休規定辦理。勞資雙方協商不成立,這裡沒有自請退休、或是資遣的選項,只有「屆齡退休」。
如果A勞工滿65歲,經協商雇主留任之後,是不是薪水就不會被減薪?答案也是勞資協商。
勞動部提醒,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勞動部表示,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事項。因此,如勞雇雙方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經協商同意延後勞工之退休年齡後,雇主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之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依法論處雇主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根據上述《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的立法意旨,也令勞工誤以為,只要經過協商,勞工延後退休,雇主不得調降延後退休的薪資。事實上,並非如此。勞動部官員解釋,勞資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例如從65歲延至67歲,至於工作內容及薪資,也是勞資協商範圍。
勞動部官員表示,雇主要注意,《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要求雇主不能因年齡而有差別待遇,如果工作不變,薪水不能變,不能有年齡歧視。舉例,經協商A勞工延後退休,若繼續做相同職務與工作,當然就不能減薪;或者雇主很單純的覺得你年紀大了,不值得付這麼高的薪水,就減薪,這也是年齡歧視。
但若是雇主與A勞工協商延後退休期間調整工作內容與工作時間,薪資就得重新協商,要勞資雙方都同意。若有一方不同意,就回到65歲強制退休。
官員繼續舉例,經協商,A勞工延後退休做的工作內容,與另一位年紀較輕的勞工做相同,A勞工薪資卻比較少,亦構成《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差別待遇,勞工可以提出申訴。
此外,勞工滿65歲經勞資協商繼續工作,享有什麼權益和保障?勞動部提醒雇主,雇主仍應為延後退休的勞工投保勞保、並提撥勞退。至於就業保險則受法令限制,無法再續保。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副司長陳文宗指出,勞工若經勞資協商延後退休繼續工作,仍有工作事實,雇主仍應持續為勞工加保勞保。勞工亦可因延後退休而累積勞保年資。
陳文宗也提到,若勞工剛好在65歲符合勞保老年年金請領條件,勞工每延後退休、晚請領勞保年金1年,勞保年金則可加給4%,最高可延後5年、總計加給20%,而勞工後續若持續工作,雖然已經不能再加給,但勞保年資仍能持續累積。
勞保局說明,勞保年金制度實施時,已明定老年年金給付之法定請領年齡採逐步提高至65歲 (2024年為64歲,2026年為65歲),勞工符合法定請領年齡,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依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又勞保年金的年資採計無上限,勞工退休前加保的年資皆可併計,因此投保年資愈多,請領的年金金額將愈高。
勞動部並提醒,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定有展延年金給付的設計,勞工保險年資滿15年,過了法定請領年齡後再提出申請,每延後1年請領,給付金額會增給4%,最多增給至20%,並依增給計算之金額發給至終身,活到老、領到老,勞保年資愈長且延後請領,每月及最終領到的年金金額也會愈多,可提供老年經濟生活安全保障。
勞動部補充,勞工續留職場,繼續參加勞保,仍享有請領勞保其他保險給付包括傷病、失能及家屬死亡喪葬津貼等權益,
至於勞工退休金,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副司長陳惠蓉表示,若勞工是勞退舊制勞工,協商延後退休後年資還是可以繼續累積,若是勞退新制勞工延後退休,雇主仍應繼續每個月提撥6%退休金到勞工的個人專戶。
陳惠蓉也強調,勞工就算已退休並已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若是再重返職場工作,雇主一樣須替勞工提撥6%勞退金。只要有在工作,就必須提繳勞退金,不受年齡限制。
至於就業保險,陳文宗則說,就業保險法有65歲投保限制規定,因此即便年滿65歲勞工跟雇主協商延後退休,仍不能投保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