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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勞動教室—概說「勞保年金制度」


4月號 2013 Apr
專欄-勞動教室—概說「勞保年金制度」

 文/蕭俊傑


一、前言

為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社會趨勢,以建立完善勞工保險保障體系,讓勞工及其遺屬能獲得更適當經濟生活保障,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勞工保險老年、失能及遺屬之年金制度。惟邇來社會卻引發擠兌勞工保險年金(下稱勞保年金)熱潮話題,是否因行政院公布勞保年金改革方案,面對未來保險費率上限將調高且下修給付率等因素,致使人心惶惶?正考驗政府決策未來勞保基金如何支應勞保年金給付問題,亦責無旁貸將負起最終支付責任。是以,藉此梗概介紹勞保年金制度,期盼勞動者能弭平心理焦慮並作有利選擇給付方式。


二、勞保年金制度特點

(一)年金給付與一次給付雙軌並行,勞工或其遺屬可自由選擇──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原有之勞保給付權益不受影響,勞工或其遺屬可請領老年、失能或死亡給付時,選擇請領年金給付或一次給付。

(二)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且安定之生活保障──年金給付係按月領取,安全有保障。老年年金可提供被保險人老年退職後安定之生活所需,亦得視個人退休需求而選擇延後或提前請領;失能年金並有加發眷屬補助,可確實保障失能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被保險人家庭經濟生活;遺屬年金另有遺屬加計,可提供被保險人遺屬長期之生活照顧。

(三)活到老領到老,保愈久領愈多,年金得相互轉銜,保障完整──勞保年金係按實際保險年資為計算基礎,無年資上限,保險年資愈久,未來領取年金給付金額愈高,且年金得相互轉銜,具保障完整性。如:勞工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則轉銜為遺屬年金,使其遺屬獲得生活保障。

 (四)領取年金可避免因通貨膨脹導致給付縮水──為確保年金給付之實質購買力,年金給付金額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調整,故年金給付為對抗通貨膨脹之最佳選擇。

 (五)提供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基本生活保障──為使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獲得最基本之生活保障,勞保年金規範各項年金給付之最低基礎保障金額,老年及遺屬年金給付最低保障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元,失能年金給付為4000元。


三、勞保年金給付條件

(一)老年年金:

1、老年年金給付條件:年滿60歲且年資15年。如年資未滿15年或未滿60歲申請老年給付,祇能選擇一次金。

2、年金實施前有勞保年資者,可選擇一次金或年金給付。

3、老年年金給付標準:

   (1)3000+平均投保薪資×年資×0.775%。(參見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第58-1條第1款)

   (2)平均投保薪資×年資×1.55%。(參見勞保條例第58-1條第2款)

 註:上開給付,勞保局自動選擇對被保險人最有利之計算方式申請。一般平均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多者,選擇(2)較為有利。

4、增額年金:符合年金請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依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參見勞保條例第58-2條第1項)

5、減額年金:未符合年金請領條件或未滿60歲而年資滿15年提前請領者,須選擇一次金或依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參見勞保條例第58-2條第2項)

6、老年年金給付或一次金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見勞保條例第19條第3項)

(二)失能年金:

1、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可選擇一次給付或年金給付;其他符合失能標準者,仍依現行規定發給一次金。

2、失能年金給付標準:平均投保薪資×年資×1.55%,不足4000元者,發給4000元;有配偶或子女者,另加發眷屬補助,每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惟眷屬補助須符合下列條件:

(1)配偶:A、須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無謀生能力或扶養(2)子女不在此限。B、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8780元者。

(2)子女:A、未滿20歲者。B、無謀生能力者。C、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8780元者。(參見勞保條例第54-2條)

(三)遺屬年金:

1、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者,遺屬得請領現制老年給付一次金扣除已領年金之差額,且無請領條件限制。遺屬符合年金請領條件者,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

2、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且年資滿15年,並已符合現制老年給付條件,在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遺屬可以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無請領條件限制)或遺屬年金(有條件限制)。(參見勞保條例第63-1條)

3、遺屬年金之順位: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

4、遺屬年金請領條件:

(1)配偶與子女:同前述(二)2、失能年金眷屬補助請領條件。

(2)父母或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8780元者。

(3)孫子女:A、未滿20歲者。B、無謀生能力者。C、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8780元者。

(4)兄弟姐妹:A、未滿20歲者。B、無謀生能力者。C、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8780元者。(參見勞保條例第63條)


四、結語

勞保年金含老年、失能及遺屬等3種年金給付,其制度扼要點不外乎有:所得替代率1.55%;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勞工可選擇一次請領老年、失能給付或年金給付權利;領取老年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遺屬可領回一次金扣除已領年金總額之差額;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者,得請領遺屬年金;年金給付採「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符合年金請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年金金額增給4%;未達年金請領年齡而提前5年請領者,每提前1年,年金金額減給4%。總之,一般平均投保薪資較多或年資較長者,其老年年金選採「平均投保薪資×年資×1.55%」之給付標準計算,對勞工最有利;而選採「按月領取」較「一次請領」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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