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專欄-勞動教室—談「災防假」勞工出勤權益


7月號 2013 Jul
專欄-勞動教室—談「災防假」勞工出勤權益

文/蕭俊傑

一、前言

鑑於勞雇雙方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對於勞工出勤及工資給付問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發布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已明定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行政轄區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勞工可不出勤。勞委會亦要求避免無謂爭議,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外,勞雇雙方應參照該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仍應參照該要點辦理。時屆臨颱風季節期,特介紹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之勞動規範並簡析如次。

二、「災防假」規範
 
102年1月22日「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名稱已修正為「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往昔因天災停班停課,外界總稱「颱風假」,惟因天然災害停班停課並不侷限於颱風因素,有關停班停課嗣後稱「災防假」。由於勞工請假規則,並無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之假別。因此,如因天然災害而宣布停止上班時,勞工給薪差勤等問題,雇主應依勞委會下列相關規範辦理。
 
(一)勞委會80年7月12日台(80)勞動二字第17564號函示,事業單位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依下列原則處理:
 
1、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之勞工在何種狀況下得停止工作,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之中,以求明確;明訂時可參照行政院頒「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之規定。如事前並無約定,可參照前開要點及企業慣例,由勞雇雙方協商辦理。
2、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惟亦可不發工資;勞工如到工時,是否加給工資,可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二)勞委會98年6月19勞動二字第0980130513號函訂發布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全文如下:
 
1、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2、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3、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4、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5、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6、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1)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2)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3)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7、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8、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9、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三、簡析
依勞委會所訂該要點之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如工作地、居住地或正常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出勤有安全上之虞時,勞工可不出勤。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如必要之服務業、防災相關行業等)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等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是以,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宜否出勤,應以勞工之安全作首要考量。
 
按民法雙務契約互負對待給付本旨及債務不履行概念言,天災為不可抗力之事,非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債務不履行,故勞工得不提供勞務,雇主亦得不給付工資。是以,勞工因天災致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勞工以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尚無歧見。惟對於要求雇主加倍給付「災防假」出勤工資或給付未出勤工資,法理上或實務上則有歧異。質言之,上開要點第7點係規定雇主「宜」不扣發工資與加給勞工工資,而非強制規定「應」之理所在。
 
四、結語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僅適(準)用於政府各級機關、公(私)私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其他性質特殊機構;民間企業之停止上班,則依其他法令規定,由勞雇雙方協商處理。然「災防假」非勞動基準法所定之「休假日」,勞工請假規則亦未規定,事業單位勞工於何種狀況下得停止工作,其工資給付又如何,應由勞雇雙方事先明訂於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始能防杜勞雇雙方爭議。

 

編輯室報告—開車酒駕與立法院打架

封面故事—FUN暑假,去旅行

特別企劃—認識工作圈

業務特寫

專題報導

專欄

繽紛生活

資訊補給站

  • 買東西
  • 找據點
  • 會員區
  • 住台糖
  • fb分享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