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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勞動教室-「超時工作、過勞及責任制」之認定


12月號 2014 Dec
專欄-勞動教室-「超時工作、過勞及責任制」之認定
文/蕭俊傑

一、前言
邇來時聞勞工超時工作及工作負荷壓力過重,而造成過勞引發腦血管或心臟疾病死亡事例。更聞雇主濫用責任制,導致勞工超時工作及未有加班費或補休情形。超時工作帶來健康之影響,或許短期間未有明顯危害,但若長期間卻易引起各類腸胃疾病及增加罹患心血管疾病風險,加劇影響健康及工作能力。國內一般職場常云:「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似儼然成為現代職場文化,然責任制真如此認定嗎?尤其知識密集產業之工作常易被冠上責任制,其超時工作風險更高。是以,特此淺談超時工作、過勞及責任制之認定標準,提供勞雇雙方殷鑑遵循。

二、超時工作
超時工作俗稱加班,泛指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數之行為。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按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按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又按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標準加給之。準此,正常工時制下,勞工延長工時之加班行為,雇主應額外計算加班費給付勞工或行補休。

三、過勞
所謂「過勞」係指一種身心耗弱狀態,乃長期處於高度壓力下之反應。過勞成因相當複雜,多數研究認為長期暴露於工作壓力下是過勞可能原因之一。「過勞死」法律上稱作「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係指腦血管疾病或心臟疾病。工作負荷引起過勞死之認定標準,按原先過勞死認定參考指引之規範,如「短期工作過重」,須符合死前連續24小時工作或死前1週每日工作16小時之條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鑑於近年因工作型態改變,部分勞工有長時間勞動及高工作壓力之情況,導致遭遇異常事件、短期或長期工作負荷過重而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職業災害,引發社會關切。故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勞保給付及相關補償之權益,爰將原「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參考指引」於99.12.20修正公布為「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下稱認定參考指引),俾供行政機關處理職業疾病認定之參考。簡言之,即修訂過勞死之認定標準,過勞死認定將不受限於工時,改由職業病醫師依工作樣態與工時綜合認定。

根據醫學上經驗,腦血管及心臟病變情形被客觀認定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明顯惡化情形,稱為負荷過重。認定參考指引主要於證明工作負荷係造成發病之原因,當被認為負荷過重時,其認定分「異常事件」、「短期(1週內)工作過重」及「長期(6個月內)工作過重」三類別:

「異常事件」乃評估發病當時至發病前1日期間,是否持續工作或遭遇到天災或火災等嚴重之異常事件,且能明確地指出狀況發生時之時間及場所。又可分為精神負荷、身體負荷及工作環境變化事件三種。

「短期工作過重」乃評估發病前(含發病日)約1週內,勞工是否從事特別過重工作,該過重工作係指與日常工作相比,客觀認為造成身體上、精神上負荷過重之工作,其評估內容除可考量工作量、工作內容、工作環境等因素外,亦可由同事或同業是否認為負荷過重觀點給予客觀且綜合判斷。認定標準為:1.評估發病當時至前1日期間是否特別長時間過度勞動。2.評估發病前約1週內是否常態性長時間勞動。

「長期工作過重」乃評估發病前約6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勞動造成明顯疲勞累積。而評估長時間勞動之工作時間,係以每2週84小時工時以外之時數計算加班時數。認定標準為:1.發病日至發病前1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92小時,或發病日至發病前2至6個月內,月平均超過72小時加班時數,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極強。2.發病日前1至6個月,加班時數月平均超過37小時,其工作與發病間之關連性,會隨著加班時數之增加而增強,應視個案情況進行評估。

四、責任制
對於是否為「責任制」人員之認定,勞基法有明文規定,按勞基法第84-1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1、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2、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3、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又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1條規定,對於勞基法第84-1條第1項第1、2款之人員有其定義。例如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準此,所稱「責任制人員」之工作職務,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核定公告,經由勞雇雙方以不損及勞工健康福祉,就工時、例(休)假等事項簽訂書面契約,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始生效力。

五、結語
員工乃企業最大資產,常態性加班勢必對員工體力與精神上造成耗損,將影響工作效率,甚至危害身心健康,應限制雇主濫用工作責任制範圍。勞委會修正認定參考指引,主要將工作負荷過重類型化、加班工時過長時數認定標準減少及雇主如認員工並無工作、身體或精神負荷過重之情事,必須負舉證責任。其修正後,認定過勞死已不問個人病史,祇要病發前有突發異常事件、前1日有過度且長時間工作或前1個月加班時數超時工作,引致過勞死亡情形,原則即認定為職業病,認定標準較修正前寬鬆。雖該指引主要供行政機關處理職業疾病認定及醫師診斷職業疾病之參考,並不生拘束法院效力,惟員工若獲機關認定為職業疾病而主張雇主應負補償責任,法院認定上將會傾向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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