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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勞動教室—雇主未按實際工資提繳退休金責任與勞工救濟


5月號 2015 May
專欄-勞動教室—雇主未按實際工資提繳退休金責任與勞工救濟
一、前言
 
按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制度規定,雇主應為適用勞退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故勞工退休金提撥係屬雇主責任。是以,當雇主未依勞工實際工資據實提繳勞工退休金,於勞退條例規範下,雇主應負責任為何?勞工又如何救濟?茲就此課題分別臚述如次。 
 
二、勞退條例相關規範
 
(一)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勞退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第7條第1項規定(按:為適用對象)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三)勞退條例第15條第2、3項規定,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其雇主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起生效。雇主為第7條第1項所定勞工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或未依前項規定調整月提繳工資者,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之,並通知雇主,且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1日起生效。
(四)勞退條例第18條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7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五)勞退條例第21條第1、2項規定,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5年止。
(六)勞退條例第31條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七)勞退條例第49條規定,雇主違反第8-1條第5項、第9條、第18條、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第35-2條或第39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八)勞退條例第52條規定,雇主違反第15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或第39條申報、通知規定者,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罰鍰。
(九)勞退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第14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或第20條第2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3%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1倍為止。
(十)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雇主應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之原領工資,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三、雇主未按實提繳退休金之責任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應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究指全薪?底薪?或實領薪資?究勞工退休金之提繳工資定義,係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為準,故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6%並非以底薪提繳,而應按勞工每月實領工資提繳為是。
按雇主應為適用勞退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參見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1602號民事判決)
準此,依前述勞退條例第31、49、52、53條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或辦理申報提繳手續等,致勞工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受行政罰鍰之處分。
 
四、勞工之救濟請求
 
(一) 依勞退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雇主申報勞工月提繳工資不實,勞工得向勞工保險局檢舉,以資救濟。
(二) 依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提出民事訴訟求償,請求法院判令雇主應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
(三) 依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倘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勞工得請求雇主按原領工資月提繳退休金。
(四)雇主未按月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五、結語
 
雇主短提繳勞工退休金時,勞工為維護自身退休金權益,固然得依據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補足短提繳之勞工退休金。但畢竟循民事訴訟之途徑曠日費時,勞工不妨採取注意雇主每月書面通知提繳之退休金額,並藉由勞保局提供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詢管道(如勞動保障卡、ATM查詢、自然人憑證上網查詢、臨櫃查詢等)知悉其提繳情形;如查詢結果發見雇主短提退休金,即可檢具相關資料向勞保局反映處理或檢舉救濟,以圖經濟。蓋勞保局如查明雇主有勞工退休金高薪低報短提繳情形屬實,將依法核處罰鍰,並逕予更正或調整月提繳工資,且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1日起生效。對勞工而言,不失為一便捷之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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