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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公保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 養老年金給付試算報你知


7月號 2015 Jul
專題報導-公保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 養老年金給付試算報你知

文/人資處 

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本(104)年5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員工納入公保年金適用範圍,並追溯自103年6月1日起生效,茲將養老給付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資格條件以及養老年金給付標準和試算方式分述如下:

一、請領養老給付資格:公保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給與養老給付。養老給付之請領方式及給與標準如下:

(一)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但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二)養老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在給付率百分之零點七五(以下簡稱基本年金率)至百分之一點三(以下簡稱上限年金率)之間核給養老年金給付,最高採計三十五年;其總給付率最高為百分之四十五點五。

(三)依前二款規定計算給付月數或給付率之年資有畸零月數及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均按比例發給。

二、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資格:公保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依第16條第1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與養老年金給付。

(一)    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

(二)    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

(三)    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三、養老年金給付標準及其試算方式:
養老年金給付標準及其試算
計算基準 最後10年平均保俸
給付率 保險年資每滿1年,在給付率0.75%~1.3%之間核給,最高採計35年。需依所定退休年金給予上限之規定計算給付率。
年金給付金額 最後10年平均保俸*給付率*給付年資

四、給付率之計算:依公保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依前(第16)條第3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其每月退休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額2倍之一定百分比(以下簡稱退休年金給與上限)。即每月退休給與+每月可領養老年金≦最後投保俸額2倍×上限百分比。

 (一)上限百分比: 保險年資15年以下,每滿1年,以2%計;第16年起,每滿1年,以2.5%計, 最高增至80%;未滿6個月者,以6個月計;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公保法第17條第3項第1、2款規定)。 例:劉君退休保俸為50,000元、加保年資35年,百分比=15×2%+(35-15)×2.5%=80%

 (二)退休年金給與上限:50,000×2×80% = 80,000元

 (三)每月退休給與:被保險人支(兼)領之一次性退休給與、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類此之一次性離退給與,應依平均餘命,按月攤提併入每月退休金給與計算(公保法第17條第4項第2款)。 例:劉君60歲退休、領取一次退休金500萬,內政部公告60歲之平均餘命為23 年(23×12=276月),每月退休給與:5,000,000÷276=18,116(元)

 (四)養老年金上限=退休年金給與上限-每月退休給與。 例:劉君60歲退休時,退休年金給與上限為80,000元、每月退休給與18,116元。 則養老年金上限:80,000-18,116 =61,884(元)

 (五)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養老年金上限÷10年平均保俸÷公保年資) (由養老年 金上限反推給付率)。 例:劉君退休時,加保年資為35年,退休保俸為50,000元,10年平均保俸為49,000 元,其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61,884÷49,000)÷(35)=3.61%(以最高上限1.3%核

    給)

 (六)劉君每月可領年金:49,000×1.3%×35 =22,295(元)


五、年金給付金額案例: 某甲服務於OO區處,出生日期為40年5月15日,103年6月1日申請退休,退休 時之投保俸額為48,000元,加保年資33年,最近10年平均保俸為46,000元,退 休後可領一次退休金4,200,000元,63歲退休時之平均餘命為21年。

  1.上限百分比:15×2%+(33-15)×2.5%=75%

  2.退休年金給與上限:48,000×2×75%=72,000(元)

  3.平均餘命21年:21×12=252(月)

  4.一次退休金之每月退休給與:4,200,000÷252=16,667(元)

  5.養老年金上限:72,000-16,667=55,333(元)

  6.實際可領養老年金給付率:(55,333÷46,000)÷(33)=3.65%(以上限1.3%核給)

  7.每月可領養老年金:46,000×1.3%×33 =19,734(元)

備註:本公司因無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給付率原則為最高上限1.3%。


六、另外有關保障年金之規定:依公保法第22條第4項:前項第一款人員(死亡)之養老年金給付,其遺屬 得就以下二方式之一請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一)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者,應扣除已領受養老年金給付總額後,給與其餘額。

(二)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按原領養老年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改領遺屬年金給付。

(三)上揭意思即保證至少領足一次養老給付之金額,如果被保險人領取年金不久即死亡者,其遺屬得一次領取其未達一次養老給付金額之剩餘金額(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而其遺屬如符合遺屬年金資格條件時,得按原領養老年金給付金額之半數發給遺屬年金。


七、檢附9301~10007公保保俸比照表及內政部最近1年度公告之全體國民平均 餘命標準表供參考:

 

結語:

政府辦理公教人員保險,目的為安定公教人員生活,而公保年金化目的係提供公教人員老年基本生活保障,本次國營事業參加公保人員能被納入適用,特別要感謝工會多年來的努力爭取,「完成不可能的任務」,辛苦終於獲得代價。最後期許所有台糖同仁們,秉持台糖一家精神,共同為台糖的永續經營繼續來打拼。另同仁有任何疑義需予服務,請洽06-3378900黃慶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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