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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勞動教室—工會會務假有否職災權益?


7月號 2015 Jul
專欄-勞動教室—工會會務假有否職災權益?
文/蕭俊傑
 
一、前言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工會法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公假係工會幹部於工作時間內辦理會務必要,由雇主給予之,一般謂之「會務公假」。勞工請一般公假遇有職業災害(下稱職災)時,其職災權益無疑義,然勞工請會務公假遇事故時,是否與一般公假之職災權益無異?於此,就勞工法令相關規範及勞工主管機關函釋,簡析工會會務公假於何種情況下始能認屬職災。
 
二、相關規範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項規定,職災: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2)工會法第36條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50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1項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3)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災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4)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5)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三、勞工主管機關函釋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78年9月5日台78勞保2字第20863號函釋: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按現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項)所稱之職災,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故工會幹部執行各項會務發生事故,如與作業活動或執行事業單位之職務無關,不宜以職業災害論。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6月13日台77勞保2字第11404號函釋:有關產業工會之職員,依現行工會法規定,係指經由工會法依法選任之理事、監事而言。因理、監事之職係兼任職務,非從事雇主交付之本職工作,故該等人員因辦理工會事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時,其勞工保險給付審核,仍應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有關規定,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前經本會77年1月12日台77勞保2字第8053號函復臺灣省政府社會處在案。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7月21日台81勞資一字第20656號函釋:關於工會幹部奉准公假(會務假)辦理會務發生意外,事業主應予公傷假疑義乙案,查公傷病假之給予係以勞工遭遇職災而需治療、休養為前提,惟工會幹部奉准公假辦理會務發生意外,事業主是否應予公傷假,可參照本會77年1月7日台77勞資一字第00088號函辦理。
 
四、簡析
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對於何謂職業災害,雖無定義性規定,惟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項規定,職災應包括勞工:1、因建築物、設備、原料等作業場所或存在於作業場所之物質而引起之傷亡;2、因作業活動而引起之傷亡;3、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傷亡。
究勞動法學理,所謂職災,係指勞動者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而發生之災害。申言之,應以勞動者所從事致其發生災害之行為,是否與其執行職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考量重點。職災之認定標準,應具備「職務執行性」(或稱業務遂行性)及「職務起因性」(或稱業務起因性)之要件。職務執行性指基於勞動契約於雇主指揮監督下,災害為勞工執行職務過程中所發生之狀態。職務起因性指職務與災害之間有因果關係。按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災而致傷害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雇主職災補償責任解釋上,應與勞工所從事之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方屬允當,若危險發生原因非雇主可控制之因素所致,則不宜過份擴張職災認定之範圍。
 
按工會法第36條規定,所謂「辦理會務」,一般言係指辦理工會本身內之事務及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所屬上級工會指定或舉辦之各項活動或集會。工會幹部執行工會會務並非從事雇主交付之本職工作,對雇主而言,不能視為職務。工會幹部執行各項會務發生事故,如與就業場所作業活動或執行事業單位之職務無關,不宜以職災論,業為勞工中央主管機關函釋在案可稽。惟如工會幹部處理會務之場所為雇主所提供,倘因雇主管理不善或設施瑕疵所致之事故,則可被認屬職災。是以,工會幹部執行工會會務發生事故,如非屬職災,不能主張雇主負職災補償責任及給予公傷病假。但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雇主應工資照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五、結語
所謂「會務公假」係雇主給予受僱者公假之一種別稱,僅限具工會幹部身分者之專屬請假權。工會幹部辦理工會會務必要,自得向雇主請會務公假,然其並非從事雇主交付之本職工作,如發生事故非認屬職災時,除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雇主工資照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外,並不能課以雇主負職災補償責任及給予公傷病假。惟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得請領普通傷病或職業傷害保險給付。蓋勞基法第59條雇主補償責任與勞工保險條例所為之保險給付,兩者性質有別。要言之,工會幹部請會務公假發生事故時,除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外,不能主張雇主負勞基法職災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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