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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勞動教室—勞工「補假」面面觀(二)


1月號 2017 Jan
專欄-勞動教室—勞工「補假」面面觀(二)

/蕭俊傑

一、前言

由於臺灣地理環境為海島型氣候且處地震帶,致颱風、豪雨及地震頻繁,每當縣市政府遇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消息時,勞工是否按發布停班而放「災防假」(俗稱颱風假)?勞工出勤或補假及工資發給如何?問題應然而生。鑑於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並無「災防假」之規定,縣市政府發布之停止上班日亦非法定假日,對於災防假勞工出勤及該日適逢例假或休假或請假等情境,是否應補假課題,茲舉主管機關相關規範並簡析如次。
 
二、相關規範
 
(一)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下稱作業辦法),係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之規範。適用範圍為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但因業務需要,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公營事業機構及其他性質特殊機構,準用之。對民間企業之停止上班,依照勞基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天然災害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
 
(二)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按勞動部發布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下稱給付要點),係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特訂定之規範。要點為:
1、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2、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3、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4、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
1)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2)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3)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5、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6、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7、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三、勞工災防假補假簡析

(一)災防假適逢請假日或例(休)假日、休息日
 
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是針對公務機關,民營企業如配合停止出勤,性質上屬於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之停工,颱風停班日遇勞工請假日及例、休假日,是否補班,法無明文。從而颱風停班日遇員工請特休、公假、出差、例假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宜由勞資雙方事先約定是否補休(參見前勞委會台(78)勞動二字第24973號函)。故勞工於國定假日、休息日、例假日,遇災防假,事業單位無約定則無須補假。另查公務人員以休假名義出國旅遊,出國期間如遇天然災害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休假日數應扣除發布停止上班之日數。是以,勞工請假日遇災防假是否扣除,由勞資雙方事前約定之。

(二)災防假出勤工作
 
公教人員遇災防假,因業務迫切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得核實支給加班費或於事後辦理補休假。準此,按給付要點,災防假勞工應雇主要求出勤工作,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或得核予補休假為之。

(三)災防假適逢輪班、輪休
 
交通運輸、警察、消防、醫療等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人員,為服務民眾全年無休,且實施輪班、輪休制度,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並無停止上班之適用;其輪班人員於災防假期間,仍應照常出勤,照常出勤人員得由機關(構)核予補休或支給加班費。但排定輪休日如適逢災防假未上班,因無服勤事實,不得予以補休。準此,災防假輪班勞工應雇主要求,仍應照常出勤,按給付要點,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或得核予補休假。若輪休日適逢災防假,因輪休日原本無出勤義務,未有補休假問題可議。
 
(四)災防假前往未停止上班地區執行公務或受訓
 
公務人員奉派出差至天然災害未侵襲地區執行公務,因無生命、財產遭受侵害之顧慮,自無適用作業辦法之必要,尚不得予以補休。又宣布停止上班前出發往未停止上班地區受訓,仍應繼續執行原定行程,亦無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問題。準此,公營事業機構及其他性質特殊機構勞工因準用作業辦法,同上開之處理。對於民間企業者,宜由勞資雙方事前約定。
 
 
四、結語

天然災害發生時,按作業辦法係拘束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其他性質特殊機構。民間企業之停止上班,則依勞基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職是,事業單位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按給付要點處理,然此要點為訓示規範,未必然具法律上拘束力。惟縣市政府發布災防假時,雇主首應以勞工人身安全為是否繼續出勤考量,如有危害勞工之虞,應戒慎有否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避免受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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