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繽紛生活-立法院通過一例一休再修法,勞資雙方有彈性


2月號 2018 Feb
繽紛生活-立法院通過一例一休再修法,勞資雙方有彈性

文/徐元直

自2016年底修正通過《勞基法》,一例一休新制上路後,各界反映窒礙難行,引發社會紛擾、勞資關係緊張,行政院長賴清德組閣後,決定再次啟動修法。一年後,在全國人民關注、朝野對決下,立法院臨時會歷經18個小時不斷電表決處理《勞基法》修正草案,於1月10日上午三讀通過,並將自今年3月1日起全面實施。

最後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外界關切關鍵條文內容,一字未改,按執政黨提出版本通過。未來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特休假可遞延一年,以及每月加班上限由46小時提高至54小時、輪班間隔縮短為8小時、七休一之鬆綁等則有條件放寬。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草案,意外增訂了第32條之1,勞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後,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而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若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而且,這次立法院增訂《勞基法》第32條之1,明訂雇主若違反第32條之1規定,將依違反第24條規定論處。亦即可以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2至100萬元罰鍰。

因勞工在不同時段加班,加班費有不同計算方式。舉例來說,在平日加班,前2個小時加班費須以平時工資1又1/3倍計,第3至4小時,則以1又2/3倍計。若是在休息日加班,前2個小時加發1又1/3、第3個小時起加發1又2/3。若是在國定假日加班,加班費則是以1倍計。

在目前實況,勞工加班換補休則多以1比1換算,外界多認為不公平;在修法期間,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更提案,勞工加班換補休,亦應比照加班費加乘。不過最後通過的條文,是加班以1比1換補休意外入法,令外界跌破眼鏡。此舉,也讓部分經勞資協商取得較優換補休比率,很有可能因此調回1比1。

對此,勞動部長林美珠則解釋,《勞基法》規範的是最基本的勞動條件,勞工加班換補休,至少是1比1。

林美珠表示,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工加班以領取加班費為原則,雇主不可以單方要求勞工將加班換成補休,必須是勞工有意願換補休,且經雇主同意後,至少以1比1換補休。

立法院的附帶決議也要求勞動部針對補休期限進行研議。林美珠強調,對於加班換補休規定將在《勞基法施行細則》規範,一定會訂定加班換補休的補休期限,原則上加班換補休應在年度內休完,若勞工沒有休完,就應發給工資。如果是休息日加班,就依休息日加班費計算發給工資,若是平常日加班,就依平常日加班費計算,勞工不會有拿不到加班費、又無法補休情況。

官員解釋,這次《勞基法》修法,第32條之1明定勞工沒休完的補休,須改發回加班費,同時明定加班換補休是以勞工意願為主,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加班一律換補休,這些規定皆有利勞工,若雇主違法規定,就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

這次《勞基法》修法,還通過一些重要條文,將提供勞資雙方彈性。其中,特休假部分,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未休完特休假經勞資協商可遞延一年,若仍未修完,則應發給工資。

休息日加班費及工班工時將改回核實計算。過去一年、可謂獨步全球「做一進四、做五進八」的休息日加班費及工時之計算方式,隨這次修法,走入歷史。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每月加班上限訂為46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時每個月最高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針對七休一,現規定每七天中應有一天例假、一天休息日,而且除適用責任制工作者及四周變形工時行業外,皆須強制七休一。三讀通過條文是,經中央政府把關同意、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適用七休一例外,將例假於七天中調整,最長可連續工作12天。

針對輪班間隔,現行條文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至今仍未實施。這次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勞動部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但不少於連續8小時。

此外,包括「七休一之鬆綁」、「每月加班工時上限提高到54小時、3個月不超過138小時」,「輪班間隔縮短為8小時」,都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可適用,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並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而且,「七休一之鬆綁」、及「輪班間隔縮短為8小時」之適用,更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同意,勞動部公告兩道行政把關程序。林美珠說,勞動部將在3月1日以前完成《勞基法施行細則》之修正,並且盤點可適用七休一例外、輪班間隔8小時例外之行業與情況,預訂在3月1日公告。

林美珠透露,行政院日前召集各部會就工作特性及特殊原因進行盤點,目前已有衛福部完成初步盤點,醫療院所輪班間隔已確定為11小時,不會適用8小時。至於交通運輸業能否適用8小時則未定案。

林美珠進一步解釋,林美珠說,輪班間隔8小時例外之適用雖以行業逐一檢討,但必須符合「工作特性」及「特殊原因」,也就是說,勞動部會進一步了解該行業中哪一類職務、哪一類工作者會需要例外,勞動部會核實審查是否確有「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之例外需求,並會附加實施條件或期限。

至於七休一之例外,林美珠說,「原則就是原則,絕不會例外變成原則,而且,例外是非常狹窄的例外」。

勞動部曾在2016年9月10日針對《勞基法》第36條發布七休一三例外之函釋,包括因應年節連續假期的交通運輸業、屠宰業、在偏遠地區等工作地點特殊,或是導遊領隊、記者國外工作等特殊狀況,可連續工作超過6天,最長12天。

這次配合這次勞基法修法,勞動部進一步將此函釋法制化,將僅允許「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4種情況可以適用七休一之例外。

勞動部已盤點,未來重要運動賽事轉播、所有工廠歲修、公司辦理非經常性活動(如運動大會或登山活動)、藝術表演及拍攝及藝術品修復、因天候影響的船舶貨運業等,都將可適用七休一之例外,亦即例休可在7天內挪移,可連續工作超過6天。

官員舉例,去年9月發布函釋,僅允許電廠歲修可適用七休一之例外,未來放寬到所有工廠歲修執行職務,亦可適用七休一之例外。

據了解,經勞動部盤點後公告,可適用七休一例外之情況,個別公司得以不必再向各部會及勞動部提出申請。例如,勞動部將允許所有公司若因舉辦年度運動會、登山大會、會議,可適用七休一之例外彈性,不必再提出申請適用。

簡言之,勞動部公告「三例外」進一步擴大到「四情況」,估計可涵蓋企業排班九成之需要。

林美珠表示,勞動部將在3月1日公告適用七休一之例外、輪班間隔8小時之行業。屆時若仍有行業未被公告,而認為有適用例外之必要,亦可再提出,循相同審查程序公告;她強調,在勞動部未公告之前,企業不得適用例外,被查到就算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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