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徐元直
立法院於於今(2018)7月6日修正通過新《公司法》,並於今年11月1日實施。
配合洗錢防制新一輪評鑑11月5日展開,此為史上最大規模公司資料強制申報;屆期未申報,經濟部將會有4次公文催告,限期仍未改正,將可開罰。
經濟部表示,70萬家非公發行公司、有限公司即日起,至明(2019)年1月31日止須於集保公司「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申報持股10%大股東之相關資料。
經濟部政務次長龔明鑫表示,亞太洗錢防制組織將自11月5日起來台進行2周評鑑,我國企業同步於此時展開申報作業,展現我國在洗錢防制上跨出一大步。
經濟部表示,這次《公司法》翻修多達148條,包括彈性化、國際化及公司治理強化等面向。其中因應洗錢防制國際評鑑,最受業界關注是第22條之1規定,公司應每年以電子方式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股東資料,若有變動者於變動後15天申報。
經濟部表示,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之申報一律採電子申報,並且完全不收規費。
經濟部已指定集保公司建置「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CTP, 網址:https://ctp.tdcc.com.tw),並於11月1日上午9時上線;除了國營事業及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免除申報外,股份有限公司未公開發行約16萬家、有限公司53萬家、以及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20多家,總計70萬家公司都應於明年1月31日前完成申報。
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表示,申報資料內容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10%股東,包括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及持股數等。
李鎂強調,申報資料新制是諸多洗錢防制措施中的一環,為我國在洗錢防制作為上跨出一大步,雖然,違反申報義務有處罰規定,但在做法上,經濟部會廣泛宣導讓公司知道申報新制,未依限完成申報的公司,也會進行多次通知,只有在經過多次催告通知,經限期申報仍未申報者,最後才會進到裁罰,絕不會一開始就進行裁罰,讓企業措手不及。
根據規定,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之公司,經通知改正而仍未改正,處新台幣5至50萬元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將按次處新台幣50至500萬元罰鍰,直至改正為止。若公司違規情節重大,最重可廢止公司登記。
經濟部表示,今年11月1日至明年1月31日為「首度申報」,經濟部與財政部合作,已將現有公司登記及報稅資料匯入申報平台,作為初始資料,公司首次申報時,只需上平台點選確認、更新資料即可,不必再逐筆輸入。若申報資料有更動,如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就任或辭任,或大股東股數變動,公司應於變動後15日內申報。
自2020年開始,公司應固定於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申報前一年度資料,若公司在當年度1月1日至3月底曾有變動申報,則可免年度申報。
李鎂強調,公司申報資料,不會對外公開,只有符合一定條件才可申請閱覽,例如司法機關、洗錢防制須辨識客戶資料人員等。
商業司表示,自11月1日《公司法》第22條之1申報平台開放申報,申報平臺網站上也有完整的操作教學影片、申報流程簡報、法規及操作Q&A等,公司可自行快速及簡易完成申報,亦可委託代理人申報,並且無須支付任何規費費用。商業司表示,呼籲企業儘速上線申報。
此外,除了資本額達3,000萬以上非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外,依《公司法》新制,非公開發行公司資本額未達3,000萬元,但員工人數超過百人、或者一年營業收入淨額達1億元以上公司,自2019年會計年度起,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估近2萬家公司受影響。
新《公司法》第20條明定,公司資本額達3000萬元以上,或未達3000萬元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李鎂表示,此舉可以強化公司財務透明度,健全公司治理。
至於何謂達一定規模以上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已明訂兩條件,一是員工人數超過百人,此比照目前對中小企業之定義;二是一年營業收入淨額達1億元以上公司,此標準係比照國外制度。經濟部表示,只要符合上述兩條件之一的非公發公司,都屬規模相對較大,儘管資本額未超過3,000萬元以上,仍有強化管理之必要。
目前非公發公司資本額達3000萬元以上,亦即目前財報必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約有4.6萬家;在《公司法》新制之下,估計約有2萬家非公司發公司,即便資本額未達3000萬元,但因達一定規模,自2019年會計年度起財報必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負責人若違反規定,財報未經查核簽證,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在這波《公司法》翻修,市場派最關注的「大同條款」亦同步於11月1日起適用,持股逾50%股東即起可啟動召集程序,其計算繼續持股3個月,得併計11月1日前之期間;而且,只要符合規定,可不限次數啟動召集程序。
根據經濟部商業司公布遊戲規則,因持股3個月期間係自停止過戶日始日往前回算,與啟動召集程序約有2周重疊;簡言之,只要股東持股逾2.5個月,就可以啟動召集程序、提出申請。
《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隨著《公司法》上路,股東可自11月1日開始啟動召集程序,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符合條件後就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至於上市櫃、興櫃公司因股東人數眾多,為避免影響交易秩序,須提前對外公告,有一定的規則。
經濟部進一步說明上市櫃股東依據第173條之1啟動股東臨時會召開之權利的遊戲規則。李鎂表示,持股3個月的時間點是由「停止過戶始日」往前回算3個月,也就是說,召集權人選定舉辦股東臨時會的日期後,便可提出申請、啟動召集程序,而且,採2階段股東須證明持股3個月以上。
她並表示,若是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東欲行使召集權,必須委任股務代理機構或公司之股務單位辦理,主要是因為股務代理機構都是金管會核准成立,股東必須提出持股證明,可提出證券存褶或是請集保公司出具餘額證明,兩者擇一提供。股務機構確認後,開立持股證明,並送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審核,審核預訂3個營業日。
她進一步表示,審核通過後,須在觀測站公告召集股東臨時會至少12個營業日;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日第一天,股東必須再次證明自己在這段期間持續符合條件,最終才可順利召開臨時股東會。
李鎂解釋,《公司法》新制訂定的「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3個月的時間點指的是「自停止過戶日始日,至少持股3個月」;召集權人提出申請、觀測站公告、再到停止過戶日始日的作業時間約2周,簡言之,召集權人只要持股約2個半月,即可啟動召集程序。
她舉例,在最順暢的作業流程下,如果召集權人擬在6月30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按作業時間回推,5月14日提出申請,保留3個營業日作為審核期,5月17日便在觀測站公告召集股東臨時會,而股東臨時會前30日為停止過戶期間,因此停止過戶日始日會從6月1日開始。由於持股3個月的時間點是從「停止過戶日始日」回算,此案例停止過戶日始日為6月1日,因此至少要從3月2日起持股過半,才可符合資格。
經濟部表示,股東只要符合逾半股權持股3個月規定,11月1日之前持股期間得併計,而且召集程序啟動次數也不會有所限制,也就是說,只要股東符合規定,都可以多次申請股東臨時會召開。至於外資是否可分拆參與召集,經濟部說,還要與金管會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