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區處於屏東市及南州鄉設置有屏東資產課及南州資產課二營業據點。經管縣內土地與固定資產。
(二)經營項目:主要業務為本區處所轄區域範圍內之所有資產,資產內容包含土地及固定資產,資產管理業務可大略分為地籍地權管理、土地出售、固定資產管理、土地巡查、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等相關業務之辦理。資產課下另設土地股、資產股及巡查股辦理各項業務。
1.土地股
(1)地籍管理:經管土地之地籍地權資料管理,以確保土地資料之完整、正確並維護公司權益。
(2)土地稅籍管理:土地稅(地價稅及田賦),對於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定的土地,向稅捐處提出申覆,確保公司權益。
(3)地權管理:包含都市及區域計畫、區段徵收及市地及農地重劃作業。
(4)土地出售:依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出售作業,以市價成交,確保本公司權益,及爭取減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增加公司盈餘。
2.資產股:
(1)固定資產管理:掌控現有財物設備之量值與實際營運狀況,並達到抑減生產成本之目的。
(2)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依相關規定辦理經管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作業,並有效管控各類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作業,以確保公司權益。
(3)固定資產出租:業務上不需使用之資產,為有效利用及增進營運效益,辦理出租。
3.巡查股:
(1)土地巡查:定期巡查經管土地,防範本公司土地被棄置廢棄物或被侵占,確保本公司土地之完整與權益不受損害
(2)被侵地收回:對於被侵占之公司土地,查明占用人,辦理土地收回。
(三)作業規定:依本公司土地出售及被徵收作業要點、土地出租與提供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等相關內控規定辦理各項業務:
1.土地出售:辦理出售之土地,以業務上無保留必要及法令規定應予出售者為限,除依規定得辦理讓售者外,應一律公開標售。
2.土地出租及提供設定地上權:業務上無需使用之土地,參酌相關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其他土地開發計畫等相關法規,並審核申請者使用計畫書後,依公司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要點規定辦理土地出租及提供設定地上權。
3.標租:土地出租以公開招標為原則,如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需用…等符合相關規定者,得以協議方式辦理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