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權利金:不得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總額1%,並應以董事會核定乘以存續期間年數所得之金額作為權利金底價,以實際得標金額外加法定營業稅計收。(年權利金(P)=得標金額/存續期間年數)
續約權利金:以首期年權利金(P)乘續約年數(N)之金額,加計該金額乘以續約當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存利率額度未達500萬元固定利率(R)加1.5%,再乘以契約累計年數(Y)之金額計收。
(續約權利金= P * N * [ 1 + ( R + 1.5% ) * Y ]
二、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10%計算,並分為以下二部分之合計,並外加法定營業稅。
(一) 浮動租金(隨申報地價調整):係指公共設施保留地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0.6%計算,其餘土地皆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5.5%計算(惟經稅捐機關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者,按該優惠稅率計算)之租金。
(浮動租金 = 面積 * 當期申報地價 * 0.6%【5.5%】)
(二) 固定租金(不隨申報地價調整):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10%核算之金額,再扣除浮動租金後之租金。(契約期間每屆滿5年時之固定租金,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前5年消費者物價房租類指數年增率調整之(負數不予調整)。
(固定租金=面積*簽約當期申報地價*10% - 簽約當期浮動租金)
三、契約期間:首次契約年期原則為10年以下,最短不得低於5年。如屬商業區、工業用地、須經用地變更或經評估10年權利金總額達1,000萬元以上者,首次契約年期以20年為原則。期滿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得延長之,但設定地上權期間,累計不得逾70年。
四、設定地上權用途:依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相關法令規定使用土地。不得作為興建集合住宅、加油站、宗祠及宗教建築、殯葬設施、廢棄物清理及污水處理設施、其他鄰避型設施,以及非屬低污染事業製程之使用。亦不得使用本契約土地,從事行政院環保署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及第9條所公告事業之製程使用。
業管單位:屏東區處-屏東資產課 聯絡人:08-752-6301分機322 蕭先生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