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生態平衡及養分循環原理,不施用化學肥料及化學農藥,不使用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所生產之農產品。 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經驗證合格,才能標示「有機」及使用臺灣有機農產品標章。 另外進口農產品須經我國認證合格之境內或境外驗證機構,於認證證書記載之地區、國家境內實施之有機農產品驗證合格。
有機農產品之容器或包裝應有品名、原料名稱、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原產地(國)、驗證機構名稱、驗證證書字號等標示,並有有機農產品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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