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專欄-勞動教室—勞工可請事假出國觀光嗎?


12月號 2015 Dec
專欄-勞動教室—勞工可請事假出國觀光嗎?

文/  蕭俊傑


一、前言

時下國人出國觀光日趨普及,然受僱者出國旅遊觀光究應向服務單位請何種假別或辦理什麼手續?究現行規範下,需視受僱者之身分而有所差異。藉此,就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及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以公教人員申請出國觀光規定,簡析勞工得否請事假出國觀光,扼述如次。




二、公務人員、教師、勞工請假規則規定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5日。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第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1年者,第2年起,每年應給休假7日…。第11條第1項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第13條規定,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二)教師請假規則:

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第8條第1項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1學年者,自第2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7日…。第12條第1項規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第13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第15條規定,教師未依第13條第1項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三)勞工請假規則: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另,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之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三、公教人員申請出國觀光規定

(一)公務人員申請出國觀光,應以休假、婚假或放假日者為限,其期間不得超過其本人可請休假、婚假或放假之日數,並得與他出國事由同時辦理。前項以外之事由申請出國,應以利用休假期間為原則;未具休假資格或已無休假者,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申請出國觀光,為免影響學校教學及行政工作之推行,應利用寒暑假或其他放假期間辦理。但其利用婚假、休假申請者,不在此限。(參見88.10.27發布之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第17、18點規定)

(二)「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已經修正為「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編審要點」,並自91年9月4日生效,其中公務人員非因公務出國部分之報核程式,現雖業已刪除。惟考量各機關業務性質不同,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人員辦理請假時,應否於假單上註明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如觀光或探親)等,以涉及機關內部管理事項,為賦予彈性,並兼顧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務之需要,各機關得另訂補充規定,以為適用。(參見前人事行政局91.11.8.局考字第0910036018號書函)

(三)「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業經修正為「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茲以該編審要點業刪除公務人員申請出國觀光以休假、婚假,或放假日為限之規定,為配合人事法規鬆綁之政策,爰放寬各機關公務人員利用加班補休得出國觀光。(參見前人事行政局 92.1.20局考字第0920050569號函)

(四)公務人員請假、公假或休假,應由機關長官本其權責,就當事人所提事由,依請假規則規定覈實認定給假。故有關公務人員得否請事假出國觀光一節,回歸公務人員休假之核給,係為利公務人員運用休假紓解工作壓力、調劑身心、休養生息,以維護其身心健康之意旨,公務人員仍以「休假」從事出國觀光活動為宜。又請假規則對於何謂「因事」得請事假,法制上係留予機關首長視個案性質裁量判斷,是公務人員如欲請事假出國觀光,尚無違反請假規則規定之疑慮;惟差勤係屬機關內部管理事項,准假與否,仍由機關首長本於權責決定。(參見銓敘部101.6.5部法二字第1013605380號書函)


四、勞工得否請事假出國觀光簡析

鑑於上開該編審要點業刪除公務人員申請出國觀光以休假、婚假或放假日為限之規定,其得否請事假出國觀光,目前銓敘部函釋仍回歸公務人員休假核給意旨,以「休假」從事出國觀光活動為宜。惟何謂「因事」得請事假,法制上係留予機關視個案裁量判斷,如欲請事假出國觀光,尚無違反其請假規則疑慮。又教師請假係由學校視當事人所提事由裁量判斷,本其權責依請假規定覈實認定給假,教師得請事假之「事由」法無明文,如欲請事假出國觀光,亦無違反其請假規則疑慮。

受僱者請假係依繫屬請假規定覈實認定給假,為其服務單位或雇主之內部差勤管理事項。按公務人員及教師之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與教師「因事」得請事假;按勞工請假規則,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此強調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始得請事假,非似公教人員純粹「因事」即得請事假,勞工請事假出國事由若為「觀光」,似較不符合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文義,恐易生疑慮。準此,勞工出國觀光請婚假、特別休假、補休或於放假日行之,殆無疑慮,然得否請事假出國觀光?於文義疑慮下,准駁與否繫屬內部管理事項,當視勞雇關係所定規範認之,未有放諸四海而皆準之圭臬。


五、結語

個人申請出國旅遊觀光係依繫屬之請假規定辦理,公務人員與教師請假規則對於請事假之「事由」,法無明文,渠等欲請事假出國觀光,法理上尚無違反其請假規則疑慮;縱使銓敘部函釋公務人員仍以「休假」從事出國觀光活動為宜。按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請事假出國觀光是否符合「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文義,顯較具爭議。然請假係為差勤管理事項,勞雇關係內部間若能明確規定,相信執行上可摒除疑慮紛爭。



編輯室報告

封面故事-台糖禮盒大方提著走

業務特寫

專欄

資訊補給站

繽紛生活

  • 買東西
  • 找據點
  • 會員區
  • 住台糖
  • fb分享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