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元直
在全國矚目下,《勞基法》新制正式於3月1日上路,勞工的特休若沒有休完可遞延一年。企業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每月加班工時可延長至54小時,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新任勞動部長許銘春宣示,法令執行沒有空窗期,絕不允許企業有違規脫法情事,將全面加強勞動檢查。
自3月1日起,休息日加班費及加班工時之計算取消「做一給四」的規定,改由核實計算。若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勞工每個月加班最多可以達到54小時,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至於勞工加班換補休,《勞基法》明定勞工加班後,可依其意願選擇要加班費或以1比1換補休時數,其補休最終期限則比照特休假,包括周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超過最終補休期限,雇主須給付工資給勞工。
特休假也有重大改變。勞工若未休完特休假,經勞資合意協商,可遞延一年,若一年後仍未休完,則雇主需給付工資給勞工。
《勞基法》新制亦給予企業實施七休一之例外、輪班間隔縮短之彈性,但必須是勞動部公告指定行業,在特定情況下才能適用。勞動部已公告,僅製造業、石油煉製業、水電燃氣業等12個行業可在「時間、地點、性質、狀況」等4大特殊情況下適用七休一之鬆綁,才可連續上12天的班。
舉例來說,製造業可於勞工海外出差、公司舉辦非經常性活動或會議時,可於7日內彈性調移例假,勞工可連上12天的班。其他情況下,如企業接急單,也不可以適用七休一之鬆綁。
又例如,配合年節、紀念日等,因應公眾生活便利之所需,可適用七休一之鬆綁的行業,僅有食品及飲料製造業、燃料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石油煉製業等3行業。若非上述假日,也不可適用。
勞動部嚴格把關可適用七休一鬆綁的行業,由最早2月初公告的38個行業,縮減到勞動部法規會審查通過的15個,最後正式公告則再進一步微調、縮減至12個行業。勞動部並提醒,適用七休一例外的行業別,仍有「時間、地點、性質、狀況」條件限制,公告的12個行業絕對不是任何時刻都可運用七休一之鬆綁。
至於輪班間隔縮短為8小時,只有3種狀況可適用,並訂有落日條款。第一,台鐵乘務人員,期限是自今年3月1日起到108年12月31日期間適用輪班間隔。第二,經濟部所屬台電、中油、台糖的輪班人員,自今起至108年7月31日期間適用輪班間隔。第三是台電、中油及台水相關人員,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可以適用輪班間隔等。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表示,即日起優先實施勞動檢查對象鎖定四大類。第一類是影響層面廣泛或涉及公共安全之業別,包括交通運輸業、醫療院所、養護機構、保全服務業等15項專案勞檢;第二類是勞工具體申訴案件。
第三類是適用七休一鬆綁(例假挪移)、延長工時彈性及輪班間隔縮短之行業或職業並經備查者,例如國公營事業、水電燃氣業、石油煉製業、旅行業等;第四類是高工時或過往高違規行業。
勞動部職安署長鄒子廉表示,只有經勞動部公告指定行業或職業,才能適用七休一鬆綁及輪班間隔8小時,例如前者只有12個行業在特定情況下才能適用七休一鬆綁,勞檢會去看企業是否為勞動部指定行業,是否遵守在特定情況下適用。
他進一步說,經勞動部公告指定可適用七休一鬆綁及輪班間隔8小時,事業單位仍應踐行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程序,並且30人以上企業須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必須完備這些法定程序,才能適用彈性,這也是勞檢重點項目。而交通運輸及醫療院所都未納入輪班間隔縮短的適用行業,都不可以縮短輪班間隔,此外,交通運輸業亦未獲指定可適用七休一鬆綁,業者是否遵守法令,將被列為勞檢對象。
因應《勞基法》實施,除了新制規定要遵守外,企業有很多細節要注意。依《勞基法》新制規定,企業若要適用延長工時彈性、輪班間隔縮短、以及七休一的鬆綁等彈性,在經勞動部指定行業外,企業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有企業搶先在今年2月報備勞資會議紀錄,但都遭地方主管機關退回。
台北市勞動局強調,因《勞基法》新制是3月1日實施,事業單位應於今年3月以後召開的勞資協議,才合乎法規。台北市勞動局表示,目前事業單位未設置勞資會議並無罰則,但若有涉及上述彈性變更,卻未取得勞資會議同意就適用彈性,就可以開罰。
此外,按照《勞基法》第23條規定,雇主應提供工資明細,勞動部日前發布3種版本的「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參考例,從簡單版到複雜版都有,供外界參考。
在勞動部這次公布「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參考例中,主要是針對公司如有實施特休假遞延或加班補休制度,建議在工資明細上採用表格,詳細記錄員工經遞延的特別休假日數、今年可休特別休假日數、今年已休特休假日數、今年未休特休假日數;以及至上月止未休補休時數、本月選擇補休時數、本月已補休時數、屆期未休補折發工資時數等。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有些公司名目比較複雜,有些較為簡單,雇主不一定要列出所有項目,但最基本的應發項目(如本薪、加班時數)、應扣項目(如勞工自提退休金、自付勞健保)、及實發金額等項目,都要列出,雇主可自行製作格式。
企業要注意的是,因這次《勞基法》修法,新增勞工加班補休的條文。黃維琛舉例說明,某勞工這個月加班3小時,原本的薪資明細中就應載明3小時的加班費,這是雇主的應付項目,若勞工選擇將加班費換補休,就應詳載入補休時數的欄位,若有逾期未補休,也應記載屆期未補休工資,雇主應呈現完整在工資明細。
他表示,在薪資明細上詳列勞工加班換補休時數、屆期未補休應折發工資,可讓勞工更明瞭,勞資糾紛相對也會減少,勞檢時也可知道雇主是否有依規定執行。黃維琛強調,雇主在每月發給勞工薪資明細上應列出「屆期未補休折發工資」,否則就是違規,可罰2至100萬元。
至於勞工特休假,勞動部建議雇主每月在工資明細上註記勞工還有哪些假尚未休完,此作法很精確,等於是每月在提醒勞工。
因特休假係採年度結算,包括周年制、曆年制、學年制或是會計年度等等,黃維琛指出,依規定,雇主在年度結算時,必須要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勞工;換言之,一年至少要通知勞工特休假及及未休特別休假工資。而有些公司建立系統讓員工可隨時查詢,亦屬可行。
簡單地說,勞工休未特休假,一年至少要通知勞工一次,但勞工加班換補休情況,則最好揭露在每月在工資明細上,等於是每個月要通知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