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繽紛生活-<打卡時事>迎接高齡社會,政府立法鼓勵企業聘長者


9月號 2019 Sep
繽紛生活-<打卡時事>迎接高齡社會,政府立法鼓勵企業聘長者
文│徐元直
 
因應人口老化及少子化危機,行政院會於7月25日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這也是我國首部針對中高與高齡者的就業專法,下會期送立法院審查。該法案鼓勵企業僱用中高齡(45至65歲)及高齡者(65歲以上),使中高齡者亦能因此具有經濟來源及社會關係,並提升中高齡勞動參與率。該草案也是蔡英文總統競選時的勞動政見之一。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一直以來有些人過早離開職場或退休,現雖為中高齡或高齡者,但仍有體力、技術、經驗,而且有意願重返職場,政府也要活化這方面的人力資源,使他們可以繼續投入職場,貢獻國家及經濟發展所需。
 
臺灣在去(2018)年已正式邁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超過14%),推估將在8年後(2026年)達到「超高齡社會」的標準(老年人口超過20%)。蘇貞昌表示,隨著高齡化及少子化的人口結構之轉變,15至64歲工作人口自2015年達到最高峰後開始逐年減少。因應未來勞動市場可能出現的勞動力短缺風險,政府透過各種政策、方案及修法,多管齊下,以促進及提升中高齡及高齡者的勞動參與。
 
蘇貞昌強調,該草案以制定專法方式,明文保障其就業權益,一方面使其享有公平的工作機會,同時也讓雇主得以定期契約等彈性方式,讓65歲以上高齡者的勞動力能夠再運用。同時期盼藉由發揮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職場優勢,透過經驗傳承及世代合作,共創社會及經濟的發展。
 
這項草案共9章45條,適用年滿45歲以上者。草案定義「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人,「高齡者」則是指逾65歲之人。除本國國民外,與國人結婚且獲准在臺居留的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也都適用。草案規定,雇主應依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需要,協助提升專業知能、調整職務或改善工作設施,提供友善就業環境;為傳承中高齡者與高齡者智慧經驗及營造世代和諧,主管機關應推廣世代交流,支持雇主推動「世代合作」。
 
勞動部政務次長林明裕指出,專法有5個亮點:一彈、一禁、三補助。「一彈」,是指彈性放寬雇主聘僱高齡勞工繼續工作,可採定期契約方式僱用,增加雙方彈性;「一禁」,是禁止對銀髮人才或高齡者差別對待;「三補貼」,是指政府對失業的中高齡者有相關失業救濟、對在職中高齡者或高齡者有職務再設計補助、對原雇主繼續聘用65歲以上勞工訂有獎助辦法。針對「一彈」,為支持銀髮族退休後再就業,草案規定雇主可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勞工,不受《勞基法》限制。這是除了工作屬性外,政府首次以年齡作為定期契約的條件。
 
現行《勞基法》規定,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才可簽定期契約,繼續性工作則須簽不定期契約。勞動部官員解釋,目前有雇主回聘退休勞工,改為一年一聘,其實已經違法,但如果硬要求雇主與高齡勞工簽定期契約,恐會降低雇主的聘僱意願,對高齡勞工而言,也限縮了工作彈性,因此才會做此鬆綁。也就是說,該法通過後,雇主可與65歲以上高齡簽定期契約。至於定期契約是簽多久,勞動部將授權勞資協商決定。是要採一年一聘、3個月一聘、或一個月一聘,甚至是否採部分工時制、或月薪制等,由勞資雙方協商。此鬆綁給予雇主聘僱高齡者相當彈性。
 
針對「一禁」,勞動部表示,中高齡者就業困難,主要是面臨年齡歧視、體耐力下降、社會刻板印象等問題,因此草案明定禁止年齡歧視。該草案對於雇主年齡歧視祭出重罰。罰則分有兩種。第一是,針對已在職場就業的中高齡及高齡勞工,若中高齡及高齡勞工提出申訴,雇主不得予以不利處分,包括調職、解僱等,違者可罰2至30萬元。
 
第二種是針對一般年齡歧視,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而給予差別待遇,包括招募、分發、考績、升遷、薪資給付、退休、資遣等,若因年齡而有差別待遇,可罰30萬到150萬元罰鍰,且應公布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若未改善應按次處罰。勞動部提醒雇主,上述兩項罰則是有可能同時發生,雇主同時遭罰2項罰則,呼籲雇主不要年齡歧視。
 
至於「三補助」,勞動部表示,目的是要對中高齡及高齡就業者,提供穩定就業措施。草案將補助雇主繼續留用或僱用退休高齡者,補助雇主進行職務再造,並擴大失業救濟措施補貼對象;此外,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等,以促進高齡者再就業。勞動部現行僅針對45歲到65歲的中高齡勞工,提供職務再設計等補助或津貼,未來申請適用年齡也將放寬至65歲以上的高齡勞工;草案更明訂,特定行業的雇主若繼續僱用已達法定退休條件、65歲以上的高齡勞工,達一定比率、期間,將補助雇主,補助辦法則另訂。
 
勞動部官員說明,現針對中高齡(45至65歲)就業提供僱用獎助,只要雇主僱用一名中高齡勞工,政府每月付1.3萬元給雇主,最長12個月。未來,勞動部也會針對僱用高齡者提供僱用獎助,有可能比照中高齡僱用獎助辦理。勞動部強調,希望僱用獎助津貼與開放定期契約雙管齊下,增加雇主聘高齡就業者的誘因。
 
目前職場上充斥著,雇主以薪資打折方式回聘65歲以上的高齡者,簡言之,一旦勞工年齡超過65歲,工作內容不變,薪資卻被打折。勞動部認為,薪資打折,這恐怕有年齡歧視之疑慮,該法祭出「一彈一禁三補助」後,未來僱用65歲以上高齡者有獎補助措施,雇主根本沒必要打折回聘。
 
現行《勞基法》強制退休年齡為65歲,勞動部強調,《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與延後退休年齡無關,目前勞工平均退休年齡為61.1歲,現無再展延之必要。也就是說,依《勞基法》,勞工65歲得強制退休。外界也關切,未來聘僱65歲以上高齡者,雇主要為其投保勞保?勞動部表示,若65歲以上高齡者未領過老年給付,雇主要為其投保勞保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勞工也可以藉此繼續累積勞保年資。若是65歲以上高齡者已領過老年給付,雇主可以不必為其投保勞保普通事故,但可以為65歲以上勞工單獨投保職業災害保險。至於已領過老年給付的65歲勞工再就業,雇主一定要為其投保職災保險?勞動部表示,依現行規定,已領過老年給付的65歲勞工再就業,並未強制雇主一定要為其投保職災保險。此外,雇主僱用65歲以上高齡者,雇主每月要為勞工提繳薪資6%到個人帳戶,做為勞工退休金。
 
林明裕表示,目前臺灣中高齡者的勞動參與率不及韓國、日本,臺灣僅約62%,韓國與日本是接近65%、70%。臺灣在職的65歲以上的勞工數量僅為28萬人,希望透過訂定專法,促進高齡與中高齡者的就業,逐年提升我中高齡勞參率,再拚臺灣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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