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首頁 > 關於台糖 > 公司治理 > 功能性委員會

功能性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職責:負責證券交易法第14-5條第1項所定事項之審議。
 
審計委員會應依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
 

經營投資委員會


職責:有關投資、營運計畫、未來經營策略及年度營業預算等議事範疇議案之審議。 

經營投資委員會之議事範疇如下:
一、資本支出投資或股權投資之議案
二、營運計畫之議案。
三、年度營業預算之議案。
四、未來經營策略之議案。
五、呆帳轉銷之議案。
六、其他與經營投資有關(含資產交易)之交付審議議案。
 

土地資源委員會


職責:有關土地資源利用、開發或資產交易等議事範疇議案之審議。
 
土地資源委員會之議事範疇如下:
一、土地出租或設定地上權,年租金或全期權利金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議案。
二、土地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期間達10年之議案。
三、土地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期間逾3年且面積達20公頃以上之議案。
四、土地出售每標經總管理處估定地價總價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議案。
五、土地購置或換進,總金額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之議案。
六、土地合建之議案。
七、其他資產交易或土地資源利用、開發等之議案。
 

聯席會


一、資本支出投資案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股權投資案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或與經營投資有關之資產交易金額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者,應召開「經營投資委員會」與「審計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

二、合建分屋取得不動產,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者,或資產交易(土地合建除外)金額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者,應召開「土地資源委員會」與「審計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

屬各委員會議事範疇之議案,如有需要時,得與其他委員會以聯席會議審議方式進行。

 

各委員會成員與召集人

 
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召集人由全體成員互推1人擔任。
 
經營投資委員會及土地資源委員會,置召集人1人、委員8至13人,由董事(含獨立董事)組成,其任期同董事任期;召集人得由董事兼任或由董事會派任。
 
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會之委員1人代理之;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委員互推1人代理之。
 
 
第36屆各委員會成員
姓名 審計委員會 經營投資委員會 土地資源委員會
賴婷婷
獨立董事
V
V
召集人 
湯瑞科
獨立董事
V
召集人 
V V
張桂鳳
獨立董事

V

V
召集人 
陳立人
董事
  V
李繁儀
董事
  V
曾梓峰
董事
  V V
趙卿惠
董事
  V
鄞鳳蘭
董事
  V V
余政憲
董事
  V V
駱文霖
工會推派之代表董事
  V V
黃碧玉
工會推派之代表董事
  V V
胡益民
工會推派之代表董事

V
V
安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建廷
董事

V
V
  • 買東西
  • 找據點
  • 會員區
  • 住台糖
  • fb分享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