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首頁 > 雲端服務 > 公眾服務 > 景點/場館出借資訊

景點/場館出借資訊

台糖公司景點/場館出借拍攝影片注意事項

一、為行銷台糖之美,鼓勵影視業者來台糖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景點/場館拍片、取景(可查閱台糖公司景點/場館可供影視業者拍攝影片一覽表詳附件1),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單位借用本公司景點/場館拍片、取景,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申辦流程表詳附件2。

三、申請單位借用本公司景點/場館拍攝影片案件,以具有公益性、教育性、推廣性及研究性之影片優先,商業性之影片或廣告次之,並在不影響本公司業務情形下出借景點/場館。

四、申請單位應於借用本公司景點/場館10天前需提供「企劃書(劇本、腳本)」、「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共意外保險」(含人身及產物險),並填具「台糖公司景點/場館出借拍攝影片申請書」(附件3)、「台糖公司景點/場館出借拍攝影片切結保證書」(附件4) 「台糖公司景點/場館出借拍攝影片場地風險評估清單」(附件5),如屬高風險或特殊情況時另提供「台糖公司景點/場館出借拍攝影片安全防護計畫自行確認表」(附件6)向本公司秘書處公關組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合格同意後始能借用。

五、申請單位應依拍攝計畫執行,如非因天候及不可抗力因素取消拍攝,須於拍攝日前3個工作天書面通知本公司場地管理單位及秘書處公關組。拍攝當日變更作業時間,須於原定申請時間前1小時書面通知本公司場地管理單位,以利其協調處理,協調之結果以場地管理單位建議時間為主。

六、申請單位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使用危險物品(聲光特效)或製造噪音,拍攝人員及使用之道具、車輛不得影響公務之進行。 

七、申請單位拍攝影片期間之安全措施,概由申請單位負責,並受本公司場地管理單位監督。

八、申請單位使用場地時,應遵守本公司場地管理單位之管理規定,並接受本公司場地管理單位管理人員之指導, 如違反者,本公司場地管理單位得立即收回所借場地,申請單位不得異議,亦不得向本公司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九、申請單位如因拍攝需要搭建臨時性設施或場景,需依各縣市政府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規定,先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且於申請借用場地時書面敘明及出具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搭建臨時性建築物,並於拍攝完畢後回復原場地原貌,不得向本公司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十、申請單位之員工、臨時人員或圍觀群眾如有損壞(傷)本公司景點/場館之設施(如五分車、製糖器具、建物等)時,應由申請單位負全部賠償責任。

十一、申請單位在拍攝影片期間,如有影響本公司業務、內容有悖公序良俗、對本公司整體形象有負面不良影響、擾亂公共秩序或其他足以發生危險之虞時,本公司得立即制止繼續拍攝,如因此致本公司受有損害,申請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且不得異議。

十二、申請單位務必嚴格要求拍攝團隊遵守「台糖公司景點/場館出借拍攝影片切結保證書」內容規定,如經本公司場地管理單位反應或經查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三年內本公司將不提供申請單位申請拍攝。

十三、申請單位如播出內容與原腳本(劇本)內容不符者,其一切責任應由申請單位負責,如有損及本公司信譽及其他影射等負面影響,本公司有權追究相關責任及求償,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十四、申請單位於影片發行後,應同意並提供授權(詳附件7-台糖公司景點場館出借拍攝影片著作授權契約)予本公司景點/場景拍攝影片之片段及平面海報各1份,以作為留存及宣傳使用。

十五、由本公司協拍之影片,需於影片片尾優先位置處,顯示本公司LOGO,並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協拍」字樣露出。

十六、由本公司協拍之影片,於發行後,申請單位應同意提供影片側拍紀錄光碟片、工作照各1份予本公司,以作為留存及宣傳使用。

十七、申請單位來本公司景點/場館拍攝取景地點屬戶外拍攝,並在不影響本公司業務情形下,本公司免費提供出借景點/場館。

十八、申請單位如有任何疑義,請洽詢本公司秘書處公關組余先生,聯絡電話:06-337-8888 分機817。

相關檔案:
  • 買東西
  • 找據點
  • 會員區
  • 住台糖
  • fb分享
回到最上方